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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钝夫:循吏的风格是“奉法循理”

来源:中国历史研究院 2023-09-01 07:03 发表于北京

作者:田钝夫,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

来源:《历史评论》2023年第2期,原题《政平讼理:传统国家治理中的循吏司法及其现代启示——以汉代为中心》,摘自《宁夏大学学报》2022年第1期

循吏,又称“良吏”、“能吏”,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官僚群体。从字面上解释,循吏就是“因循之吏”。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循,顺也”。唐代颜师古对“循”的解释最为妥当:“循,顺也,上顺公法,下顺人情也”。这一解释与唐代司马贞对“循吏”的注释——“本法循理之吏”有着内在一致性。司马迁提出的“奉法循理”或“奉职循理”是理解“循吏”的关键。其中“奉法”、“奉职”是指以遵行法律为职责所在,而“循理”则指顺守人情之理。

司法是古代循吏在国家治理中承担的主要职责之一,以“无讼”为价值追求,理讼过程多以“教化”为手段,把“国法”和“人情”结合起来,体现出“奉法循理”的风格。例如,东汉循吏卫飒和许荆都曾担任太守的桂阳郡,当时地处南疆,“与交州接境,颇染其俗,不知礼则”,礼乐教化水平相对较低。卫飒到任后,“修庠序之教,设婚姻之礼”,对推行教化起到积极作用。但《后汉书·循吏列传》对于卫飒守桂阳“期年间,邦俗从化”的效果未免有所夸大,在几十年后许荆任桂阳太守时,仍面临“风俗脆薄,不识学义”的局面,迫使他“设丧纪婚姻制度,使知礼禁”,通过移风易俗奠定文化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基础,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化解双管齐下实现“以德化民”的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循吏的一个重要风格就是反对一味的严刑峻法、大肆株连,如西汉黄霸“力行教化而后诛罚,务在成就全安长吏”,秦彭“吏有过咎,罢遣而已,不加耻辱。百姓怀爱,莫有欺犯”。这与传统中国“哀敬折狱”的司法理念是分不开的。受这一理念影响,古代司法优先选择伤害性较小的审理方式并限制伤害性较大审理方式的采用。《尚书·吕刑》提出“非佞折狱,惟良折狱”,清人袁守定解释说:“非口才便给之人,可以折狱;惟温良忠厚长者,乃能折狱也”。也就是说,只有循吏、良吏才真正能做到“哀敬折狱”。“哀敬折狱”与儒家的“仁恕”之道是密切相关的,体现出“仁者爱人”的思想。

然而,我们并不能就此否认循吏有执法严厉的一面。东汉任延任武威太守时,“将兵长史田绀,郡之大姓,其子弟宾客为人暴害。延收绀系之,父子宾客伏法者五六人……自是威行境内,吏民累息”。究其原因,在于循吏“亦官亦师”的角色定位,他们并不等同于单纯的儒生,而是被儒家思想熏陶而又兼通律令的官吏,他们的司法实践体现出鲜明的“奉法循理”的风格。

随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法结合”、“外儒内法”成为统治思想的主流,儒生与文吏开始融合。史载黄霸“少学律令,喜为吏”,后下狱“从胜受《尚书》狱中”,从而也成为兼通儒术与律令的人物。因此,他具有高超的司法能力,“为人明察内敏,又习文法,然温良有让,足知,善御众”。他在担任颍川太守时,能够“人咸畏服,称为神明”,原因正在于“选择良吏”,善于用人,充分掌握了郡内的人情世故,正如郑克评价:“以己耳目察奸,不若以众耳目察奸之广且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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