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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龙:明代救灾取官民协同模式

来源:中国历史研究院 2023-09-06 07:04 发表于北京

作者:展龙,作者单位:中国历史研究院历史理论研究所

来源:《历史评论》2023年第2期,原题《多元共治:明代官民协同治灾模式及其实践效益》,摘自《江西社会科学》2022年第10期

在救灾时,明代官方与民间力量形成协同联动机制。

一是许民报灾。明代官民皆可报灾,其中官方报灾起自县、州、府及三司,达至户部、都察院等中央机构乃至皇帝;地方官府既可直奏朝廷,也可通过巡按等转奏朝廷。纵然如此,“匿不以闻”的情形时有发生。因此,明廷准许耆老、生员、庶民等民间力量奏报灾害,甚至可直达阙下。民间报灾程序简单,加之代表民意,常能引起朝廷重视。

二是劝民捐助。“劝借之令”是明代治灾的基本国策。一劝谕富民捐济,二劝倡士民助赈。大灾面前,一些富民、义民、生员等乐善好施,为富且仁,难能可贵,“官府敬之,百姓感之”。为激励民众的助赈义行,明廷还实施一系列保障措施,如劝民赈灾,遵循自愿原则,“令军民人等各验丁田,自愿出粟备荒者,听从其便,官府不许逼抑科扰”,“须人乐从,不许官吏扰害”;民众若出粟借贷,官府会登记在册,以“候年丰加息偿之”。这些措施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官民协同救灾机制。

三是兴工代赈。所谓兴工代赈,即“借急需之工,养枵腹之众”,这是明代应急救灾的“公私两利”之策,“兴工修缮以寓救荒之意”,“民出力以趋事,而因可以赈饥,官出财以兴事,而因可以赈民”。一方面,临灾之际,设施损坏,饥民遍地,急需兴动工役,赈济灾民;而灾民通过参加劳役,可以换取钱粮,维持生计。另一方面,临灾之际,国库空虚,粮银匮乏,而兴工代赈所需经费浩大。为此,明廷动员士绅、商贾、富民、官员等捐输筹集,这使明代兴工代赈的经费体系具有“民捐官办”性质。通过兴工代赈,官方既可救荒防灾,也可节约财用,民众既有利己之意,也有急公之效。

四是督民捕蝗。蝗灾生发,遮天蔽日,急速滋蔓,仅靠官方力量实难抗御,因而明廷非常重视督民治蝗,“遇有蝗蝻生发,随即督并卫所、府、州、县,起集军民人等捕之”,形成官官协调、官民协力的治蝗机制。一方面,蝗旱之事,地方官员须“即时报闻”,先由户部奏议,后由皇帝命户部等遣官勘验,并协调地方三司及府、州、县督民捕蝗。另一方面,蝗灾事关收成,即便无官监督,民众也当自行扑灭,但蝗虫初生,情势严峻,尚需官方协助,如颁印捕蝗之法,“告示其要”;“守宰者当激劝斯民,使自为方略以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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