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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传振:《开创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备课笔记

一、开创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40、50年代新中国的外交成就

1.确立基本方针政策

(1)背景条件:国际背景,两大阵营,冷战局面,外交孤立;国内背景,恢复经济,巩固政权;新中国初期外交的首要任务是:彻底摧毁帝国主义对中国控制,恢复国家的独立和主权。

(2)基本方针: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3)三大政策:“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一边倒”。三大政策是基本方针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其中“一边倒”不是盲从苏联,与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不相悖,相反是其重要体现。

2.丰硕的外交成果

(1)第一次建交高潮。按照“一边倒”方针,1949年与苏联等10个人民民主国家建交。按照“另起炉灶”和“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方针,先谈判再建交,1950年又同越南等9国建交。

1949年(10国):苏联、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朝鲜、捷克斯洛伐克、波兰、蒙古、民主德国、阿尔巴尼亚;1950年(9国):越南、印度、印度尼西亚、瑞典、丹麦、缅甸、瑞士、列支敦士登、芬兰。(新中国第一年建交的国家应该是前面18个,其中民主德国已不存在)

(2)第一次五大国身份。1954年4月日内瓦会议,首次以五大国之一的身份参加讨论国际问题。由于中国所作的努力,印度支那问题得以政治解决,显示了新中国的形象和积极作用。

(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3年12月,中印两国政府就历史遗留问题谈判,周恩来代表中国首次提出。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1954年6月,两国发表联合声明,确认了这五项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

(4)第一次亚非会议。1955年4月,亚非会议在万隆举行。这是战后第一次没有西方殖民国家参加的国际会议。中国提出“求同存异”的方针,推动会议达成协议,为进一步开展同亚非各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创造了条件。1954—1956年,中国又与挪威、南斯拉夫等国建立外交关系。

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

1949年10月—1956年底,大约7年的时间,属于过渡时期,即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除了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遗留的任务外,其主要任务是进行社会主义革命。过渡时期可分为两个阶段,其中1949年10月—1952年底,党和政府用三年时间,采取各种政治、经济措施,实现了国民经济的根本性好转,为有计划地经济建设提供前提。1953—1956年底,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进行一五计划,合称“一化三改”,取得了初步的建设经验。1954年9月,全国一届人大会议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意味着中国从政治角度确立起社会主义制度。1956年底,三大改造完成,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实现根本变革,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制度从经济层面的确立。两相比较,我们往往以后者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的标志。

1.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并举

(1)背景。围绕“怎样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的问题,1953年6月,毛泽东提出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内容: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是一个过渡时期。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随着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通过对朝鲜战争的反思,总结新中国成立后三年的发展和矛盾,逐渐形成了即刻采取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并举的方针。

朝鲜战争推动党中央在选择发展战略时,必须将国家安全放在首位来考虑,促使先前提出的工业化战略进一步发展为优先发展重工业。而优先发展重工业要求政府须具有强大的动员能力和资源配置能力,不能完全依靠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这就要求在生产关系上要提前实行单一公有制,在管理体制上实行计划经济。

经过新中国成立后三年的努力,到1952年下半年,国家发展已取得重大发展。土地改革即将完成,朝鲜战争有望胜利结束,国民经济已经全面恢复。与此同时,经济内部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公私关系比重有了根本性变化,国营经济占据优势地位;私营工商业经过调整,相当一部分已被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农业互助合作普遍开展,初步显示集体生产的优越性等。而社会经济中也出现和积累了一些新的矛盾,如农村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日益成为工业化的阻碍,城市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对经济生活带来很大影响,私人资本主义的自由生产贸易与国家有计划的经济建设不相匹配等。现实的发展与矛盾需要党采取新的方针来解决,于是对国民经济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就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1954年中共七届四中全会正式确认了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并指出稳步促进相互联系的两个转变,即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过渡时期总路线是党依据当时经济政治条件的新变化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符合新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和规律的,是完全正确的。

(2)内容。主要是根据过渡时期总路线,实行“一化三改”。

①过渡时期总路线:1953年提出,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其中工业化属于生产力范畴,三大改造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二者体现出发展生产力和变革生产关系同时并举,相辅相成。

②一五计划:1953—1957年。优先发展重工业,项目主要集中在东北地区,如鞍山钢铁公司、沈阳第一机床厂、沈阳飞机制造厂、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等,其原因涉及自然条件、历史基础和苏联援助等因素。一五计划主要成果除了重工业外,还涉及到农业、交通等领域,如武汉长江大桥、宝成铁路、鹰厦铁路、康藏青藏新藏公路等。一五计划从1953年开始,在1957年提前超额完成,其意义在于开始改变工业落后的面貌,奠定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一五计划借鉴了苏联经验,得到了苏联的大力援助。全国人民以高度的政治觉悟和生产热情投入一五计划的建设,以王崇伦、郝建秀、华罗庚等为代表的先进模范彰显了那个时代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一五计划实施的情况表明,经济建设要继续高速发展,面临的困难还是相当大的,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农业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工业发展的需要。

③三大改造:1953—1956年底。农业和手工业采取合作社的模式,引导他们走集体化道路,资本主义工商业创造性采取赎买政策,通过公私合营,逐步转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三大改造从1953年开始,1956年底基本完成。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变革,社会主义公有制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标志着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初步形成,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中国基本确立,随后将要进行的就是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同时也标志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基本形成,改造过程中存在过急、过粗等问题。

2.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立(选必一)

(1)三大政治制度的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体系。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能。《共同纲领》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普选产生,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酝酿。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原则,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最高机关,这样就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是中国最根本的政治制度。这是我国政治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伟大跨越,是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促进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还通过了《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的政治制度、立法制度、司法制度,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②政治协商制度。新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正式确立。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后,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的组织继续存在,成为各民主党派和爱国民主人士参政议政的舞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这一基本政治制度。其基本内容是: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与中共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人民政协是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代表人士组成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其基本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

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其基本含义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这一制度实行的原因在于: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人口、资源、经济、文化分布和发展不平衡,为尊重历史,尊重差异,新中国确定了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民族问题,早在1941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就曾“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1945年,中共中央提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正式成立。1949年9月《共同纲领》确定实行“民族的区域自治”。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随后新疆、广西、宁夏、西藏等自治区先后成立,还成立了一百多个自治州、自治县(旗)。

(2)三大政治制度的曲折和发展完善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7年后,由于受反右斗争扩大化和“左”倾指导思想的影响,民主集中制遭到破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被削弱。“文革”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是遭到严重破坏,1966年7月—1975年1月连续八年半的时间,全国人大没有召开会议,人大工作基本上处于“徒有虚名,而无其实”的状态,很难发挥作用,民主和法制遭到践踏(集中表现为:人生迫害,法律失效,党政失控,制度无法实行)。

“文革”结束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逐渐恢复。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大工作很快实现历史性转变,尤其是立法工作打开新局面。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入新阶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

改革和开放后,在人大制度逐渐恢复的基础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加快。首先是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法制建设方针。1982年前后,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经济合同法》等一批基本法律,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进入90年代,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1997年中共十五大提出“以法治国”的方略,将“法制”改为“法治”;1999年把“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中共十八大以来,党领导人民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方针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2022年中共二十大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从修改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颁布反恐怖主义法、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立法工作全方位回应民生关切。2020年5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民法典》,堪称“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以宪法为核心,包括民法、行政法、刑法和经济法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1998年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不断发展,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稳步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由居民(村民)选举的成员组成居民(村民)委员会,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②政治协商制度。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中共提出与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进一步确立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我国多党合作的基本格局,中共广泛吸收民主党派和爱国人士参政议政,组成爱国统一战线,政治协商制度发展到新阶段。“文革”时期,政治协商制度遭到摧残,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组织的许多负责人受到错误的批判和斗争,各级政协相继停止了活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政治协商制度得到恢复。1982年,中共确立了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政治协商制度被写入宪法,走上制度化轨道。坚持和完善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全面恢复和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健康发展。1984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990年中共中央提出“三个离不开”,即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相互离不开;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立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新时代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完善。中共十八大后,党和国家要求坚持各民族“两个共同”,即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五个认同”,即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中共十九大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并写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民族工作新的内涵和重大历史使命。中共二十大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强和改进党的民族工作,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在于维护国家的集中统一,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实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加快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满足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愿望,实现了民族平等,加强了民族团结,保证了国家的统一。

(3)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把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2019年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把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同法律体系、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各方面体制机制等具体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国家层面民主制度和基层民主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结合起来,既坚持了社会主义的根本性质,又借鉴了古今中外制度建设的有益成果,符合我国国情,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

3.对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社会转变的历史认识

(1)何为新民主主义社会?新民主主义社会论,是指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完成后,要经历一个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其理论在《新民主主义论》中提出,在中共七大和七届二中全会上完善,在《共同纲领》中确定。新民主主义社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多种所有制基础上发展生产力,实现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变,为向社会主义转变准备条件。其基本内涵在于:政治上,实行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成立民主联合政府,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地主阶级、官僚资产阶级及国内一切反动势力实行专政。经济上,在国营经济的领导下,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主要包括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个体经济、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等五种经济成分。文化上,反帝反封建,实行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实践,在《共同纲领》和土地改革、合理调整工商业中得到了很好的表现。

(2)为何结束新民主主义社会?按照最初的设想,新民主主义社会将持续10年、20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但实际只实行了四年,1956年底三大改造基本完成,新民主主义社会结束。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结束之所以超出时间预期,与当时社会主义目标牵引及力量对比、历史现实与冷战环境、土地改革和三反五反运动中暴露的新问题等因素有关。

当年毛泽东等人设计的新民主主义社会,不过是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准备阶段,社会主义在彼岸,新民主主义在“桥上”。在各级领导层,急于搞社会主义的想法有相当的基础,根源就在于,社会主义理想与新民主主义政策之间存在紧张关系。真正对毛泽东的选择起决定性影响的是社会主义目标的牵引以及力量对比的估计。1952年,已经没有任何力量可以对新政权构成实质性的挑战。

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了新的分化现象。很多领导人担忧,农村出现“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担心消灭一个封建主义,却带来一个资本主义。认为正好验证了列宁“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论断。而1951年底至1952年初的三反五反运动在毛泽东脑中形成了两个认识:一是加深了对共产党干部道德危机的担忧,一是强化了对私人资本主义的负面印象。这场运动使毛泽东下定了逐渐消灭资本主义的决心。

——萧冬莲《筚路维艰:中国社会主义路径的五次选择》

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以来中国经济学界对计划经济的普遍认同,国民党时代遗留下来的经济结构成分和体制,新中国成立初期稳定经济的一系列政策事实上形成的导向计划经济的路径,冷战下的外部环境的恶劣,朝鲜战争之后实行的以发展重工业为主的赶超战略等,都是影响中国社会主义路径选择的重要因素。

——章百家《路径选择受多重因素制约》

(3)历史意义:社会主义革命的完成,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确立,实现了中华民族有史以来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毛泽东思想不仅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指导思想,也是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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