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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忆兵:论北宋神宗朝科举制度之演变

来源:中国历史研究院 2023-08-25 16:47 发表于北京

原载:《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

作者:诸葛忆兵,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

北宋至真宗朝,以公平公正为宗旨的科举制度变革基本完成,仁宗朝开始注重科举考试内容的变革,神宗朝科举制度之变革首先是对仁宗朝的承继。宋神宗赵顼于公元1067年1月登基,卒于公元1085年4月,在位18年,是一位欲有大作为的帝王,在位期间全面革新朝政,包括科举制度。因此,在科举制度的完善和深化方面,神宗朝屡有重大举措,对后世影响深远。

一、熙宁初年科举变革讨论

神宗即位当年,就是科举年,来不及有所作为。熙宁三年(1070)举行下一届贡举,神宗亟欲有所作为,便在这次贡举之前下诏,令朝臣对现行科举制度之利弊和变革发表意见。熙宁二年四月,诏令云:

夫欲化民成俗者,必自庠序之教行;进贤兴功者,抑由贡举之法用。前王致理,何以尚兹。朕博览古今,详求体要,思广得人之路,莫先养士之原。然而,三岁设科,四方兴学,执经艺者或专于诵数,趍乡举者徒狃于文词。与夫古所谓三物宾兴之言,九年大成之业,亦已盭矣!朕念夫都邑之广,岂无茂异之伦;党遂之间,必有超绝之士。盖上之所求者,既拘于程式;则下之所贡者,或诎于阔疏。是则虽有德行道艺之人,何由自进于有司邪?今兹诏下郡国,招徕隽贤,惟其教育之方,课试之格。若曰但循旧制,则无以一道德而奖进于人材;若将别为新规,则必当图悠久而详延于众论。惟是台阁之列,与夫禁近之联,必有猷为,固尝讲议,俾悉条于利病,思有助于搜扬。宜令两制、两省待制以上、御史台、三司、三馆臣僚,各限一月内,具议状闻奏。仍令御史台牒催。

这次诏令已经为臣僚的讨论定下两种调子:其一,将“庠序之教”和“贡举之法”联系在一起讨论;其二,贡举弊端乃“专于诵数”“狃于文词”“拘于程式”“诎于阔疏”。神宗不仅要求朝臣广泛参与,而且给出“一月”时间限定,令御史台督促,听取意见和求治之心非常迫切。

熙宁年间主政者乃王安石,先来看他的《乞改科条制札子》:

今欲追复古制以革其弊,则患于无渐。宜先除去声病对偶之文,使学者得以专意经义,以俟朝廷兴建学校,然后讲求三代所以教育选举之法,施于天下,庶几可复古矣。所对明经科欲行废罢,并诸科元额内解明经人数添解进士,及更俟一次科场,不许新应诸科投下文字,渐令改习进士。仍于京东、陕西、河东、河北、京西五路先置学官,使之教导。于南省所添进士奏名,仍具别作一项,止取上件京东等五路应举人并府监诸路曾应诸科、改应进士人数。所贵合格者多,可以诱进诸科,向习进士科业。如允所奏,乞降敕命施行。

王安石作为朝廷政令变革主持者,此处提出三条实际操作措施:“兴建学校”以讲求“教育选举之法”,废除进士科诗赋“声病对偶之文”,废罢明经、诸科记诵科目。王安石的主张,在神宗朝之前就几乎是君臣之共识,熙宁初同样代表最为广泛的意见,与诏令旨意一致。

熙宁初年在朝廷倡议下发起一场讨论,朝臣便纷纷发表意见,奏章保留到今天的尚有十二位:司马光、程颢、苏颂、韩维、苏轼、苏辙、王珪、吕公著、范纯仁、孙觉、刘攽和陈襄。这是两宋期间对科举制度最为集中最为广泛的一次讨论,归纳其论述,分为意见极其对立的两派。一派以王安石、司马光等为代表,要求办学选才、废罢诗赋、一定程度恢复乡举里选,是大多数人的意见。另一派只有苏轼、刘攽寥寥数位,要求坚持科举考试选才,反对废罢诗赋和乡举里选。以下予以分别阐述。

首先是多数派意见,可以举司马光、苏颂等为例。司马光《议学校贡举状》称:“欲以少救其弊,今敢试陈二策。”其一,保举之法。“今后应系举人,令升朝官以上岁举一人,提点刑狱以上差遣者岁举二人,谏议大夫或待制以上岁举三人,……每遇三年一开贡举,委贡院截自诏下之日勘会。选择举主最多者,从上取之,……进士试经义策三道,子史策三道,时务策三道,更不试赋、诗及论。”其二,学校之法。“应举人初入学者,并为外舍生,唯赴听讲及公试外,不得于学中宿食,……委教授选择外舍生到学及半年以上,自前次释奠以来说书多通,公试多在优等,过犯情轻数少,即升入内舍,为初等生,始听于学中宿食。又选择初等生升为中等生,中等生升为高等生,皆如外舍生之法,……仍给予公凭,许令免解直就省试。其高等生占不尽解额,方许本处其余举人取解。”第一条类似于汉代的察举制,将荐举与考试相结合,只考策,废除诗、赋、论。第二条大致是王安石落实的三舍法,具体操作略有不同。司马光的主张,与王安石基本相同。

苏颂奏章分为两篇:《议贡举法》和《议学校法》。其《议贡举法》认为:“其弊不在法制之失,而在于措置之未尽耳。夫措置之未尽,其说有四:一曰考试关防太密,二曰士子不事所业,三曰诈冒户贯取应,四曰取人多少不均。”其解决措施为“去弥封、誊录之法”,“依前令投纳公卷一副”等。几乎全盘否定真宗朝的考试保密制度。其《议学校法》主要讨论教师和课程设置问题。

其他大臣主张大致相同,讨论主要集中在废除诗赋和办学取士两个方面。如韩维《议贡举状》,孙觉《上神宗论取士之弊宜有改更》等。某些奏章有所侧重,更倾向于讨论学校教育与人才选拔问题。吕公著《上神宗答诏论学校贡举之法》比较有代表性,云:

莫若先建学校,兼而行之。学校所进者岁增,则科举所取者岁减。如此,不十数年间,士皆以学校进矣。所谓学校之法者,天子自立太学于京师,取道德足以为天下师法者主之;自开封府及天下州县皆立学,取道德足以为人师者主之。……所谓贡举之法者,应天下士人,并须本县公吏等结罪保明乡贡素行,方得入于州学。州学每岁贡士,量州府大小。大郡贡二人;其小郡士人绝少处,二岁若三岁贡一人。并知州、通判与主学官,于学生内选入学一年以上、经明行修者,贡于朝廷。而升于太学者,官为给食。太学每岁于学生内,选到住太学一年以上、经明行修、通世务、可以治人者七十人,进于朝廷。其在上等者,委中书门下量才官使;其在次等者,送流内铨依名次注官。计一岁所贡者七十人,三岁所贡者二百人,则后次科场进士、经学,南省奏名之数内可各减一百人。三岁之后,就学者众,诸州所贡人数可以倍增,而太学三岁可增置四百人,则进士、经学奏名内更各减一百人。又行之三岁,科举可尽罢,而士之进者皆出于学校矣。……臣以谓自后次科场,进士可罢诗赋,而代以经。先试本经大义十道,然后试以论策。

吕公著试图以学校教育选拔逐步取代科举考试,最终达到“科举可尽罢”的目的。奏章对各级学校之间的推荐选拔有详细的设置,看起来也具有相当的可操作性。奏章同样提及“罢诗赋”,然不是讨论的重点。

从熙宁党争的角度观察,王安石属于新党,司马光、吕公著等属于旧党。然而,更换到科举制度变革的维度观察,新旧党派之间并无政见纷争,观点高度一致。当然,也与熙宁二年诏书保持高度一致。

作为少数派,苏轼在此时则独持异见,与众不同。其《议学校贡举状》云:

且天下固尝立学矣,庆历之间,以为太平可待,至于今日,惟有空名仅存。……故臣以谓今之学校,特可因循旧制,使先王之旧物不废于吾世,足矣。至于贡举之法,行之百年,治乱盛衰,初不由此。陛下视祖宗之世贡举之法,与今为孰精?言语文章,与今为孰优?所得文武长才,与今为孰多?天下之事,与今为孰办?较此四者,而长短之议决矣。今议者所欲变改不过数端。或曰:乡举德行,而略文章;或曰:专取策论,而罢诗赋;或欲举唐室故事,兼采誉望,而罢封弥;或欲罢经生朴学,不用贴墨,而考大义。此数者,皆知其一不知其二者也。臣请历言之。夫欲兴德行,在于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审好恶以表俗,……若欲设科立名以取之,则是教天下相率而为伪也。……自文章而言之,则策论为有用,诗赋为无益;自政事言之,则诗赋、策论均为无用矣。虽知其无用,然自祖宗以来莫之废者,以为设法取士,不过如此也。……议者必欲以策论定贤愚、决能否,臣请有以质之。近世士大夫文章华靡者,莫如杨亿。使杨亿尚在,则忠清鲠亮之士也,岂得以华靡少之?通经学古者,莫如孙复、石介,使孙复、石介尚在,则迂阔矫诞之士也,又可施之于政事之间乎?自唐至今,以诗赋为名臣者,不可胜数。何负于天下,而必欲废之?近世士人纂类经史,缀缉时务,谓之策括。待问条目,搜抉略尽。临时剽窃,窜易首尾,以眩有司,有司莫能辨也。且其为文也,无规矩准绳,故学之易成;无声病对偶,故考之难精。以易学之士,付难考之吏,其弊有甚于诗赋者矣。唐之通榜,故是弊法。虽有以名取人、厌伏众论之美,亦有贿赂公行、权要请托之害。至使恩去王室,权归私门。降及中叶,结为朋党之论,通榜取人又岂足尚哉?

苏轼奏章不留情面地批评了以学校教育取代科举制度、废罢诗赋、乡举里选等流行观点。苏轼认为:学校选才是一条失败之路,庆历以来的实践可以证明,所以学校教育方面“因循旧制”就可以了。科举制度“行之百年”,选拔了大量人才,行之有效。对于策论与诗赋之争,苏轼认为士人为官品质和行政能力,与诗赋、策论都没有关系。从考试选拔人才的角度,诗赋更易为考官所辨识把握,故不必废除。苏轼奏章论据确凿充分,议论朴实流畅,结论自然令人信服。此时年仅22岁的宋神宗也有所醒悟,史载:

上得轼议喜曰:“吾固疑此,得轼议释然矣。”即日召见,……上曰:“欲用轼修中书条例。”安石曰:“轼与臣所学及议论皆异,别试其事可也。”

熙宁二年诏书乃大臣起草,代表了大多数臣僚的看法,神宗受其影响,但仍然有所疑虑。苏轼切合实际的透彻分析言论,使得神宗有所醒悟。但此时主政者是王安石,办学选才、废罢诗赋又是绝大多数大臣的共同主张,苏轼的意见最终被忽略搁置。

苏轼观点在当时非常孤立,只有个别臣僚意见与之相同。刘攽《贡举议》云:

人臣之议者,盛言古事以为高,侈言己忠以为博,迂远而不切事情,漫汗而不济世务。……本朝承百王之末,创起律令,虽未及三代,其随时因俗,从宜应变,增损不常,亦成一朝之制。而选举之法行之百有余岁,累朝将相名卿及今之所谓贤材与共天下之论议者,皆非以他途进者也,而诬以未尝得人,臣窃以为过矣。且臣论之,今时选举之患,不在创法之未善,而在有司之弗良;不患试言之非要,而患听者之不察。……议者或谓文词之为艺薄陋,不足以待天下之士。臣愚以谓今进士之初仕者,不过得为吏部选人。国家待门荫恩泽者亦为选人,流外小吏亦为选人。选人如此之卑也,而天下之士以文词应此选,岂不固有余裕哉?朝廷设置何等爵禄,而更艰难其选乎?且进士成名者,国家亦何尝便以为才杰而任用之。或以文章显,或以法律用,或以善政事称,或以治财赋进,皆待其来日成效而后有取。……士之居乡里者,何由察知?苟凭虚名以进人,后有不称,将复相与蔽护其短而谓之材,终亦不得真贤实廉矣。是乡举里选,又不可尽用也。

刘攽的观点与苏轼完全相同。当时大臣奏疏的一种普遍现象是:“盛言古事以为高,侈言己忠以为博,迂远而不切事情,漫汗而不济世务。”刘攽的批评,切中要害,其增加的论据是:科举考试只是为“吏部选人”,与“门荫”等制度比较,科举制度更为合理。士人中第进入官场之后,则是凭借特长或才能胜任某方面工作,“或以法律用,或以善政事称,或以治财赋进”,与诗赋或策论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没有必要批评诗赋“为艺薄陋”。

当然,神宗朝科举制度是遵循王安石、司马光等多数人之意见而演变发展。

二、殿试策问

熙宁三年贡举,进士正奏名和特奏名殿试首次采用制策问答的方式考试,王安石、司马光等人的主张得到部分落实。“旧制:殿试进士以诗、赋、论,特奏名进士一论。至是,进士就席,有司又犹给《礼部韵》。及试题出,乃策问也。上顾执政曰:‘对策亦何足以实尽人材?然愈于以诗赋取人尔。’……翌日,试特奏名进士,内出制策”。殿试策问源自制科考试,其策问内容及希望考生发表政见等套路,都有所沿袭。如此重大变革,神宗也是犹豫到最后一刻,殿试之际才临时有所改变。据记载:

公(吕公著)知贡举,在贡院密上奏,曰:“天子临轩策士而用诗赋,非举贤求治之意。且近世有司考校,已专用策论。今来殿试,欲乞出自宸衷,惟以诏策,咨访治道。”是岁,上临轩,遂以策试进士。

吕公著一再坚持,甚至再上密奏,帮助神宗最后下定决心。此后,省试或诗赋取士,或经义取士;殿试则以策取士,沿袭不变,殿试内容得以颠覆性的变化。

科举考试是为朝廷选拔人才,统治者期望通过策问考核士人两个方面能力:对现实政治弊病的了解和应对方案;综合分析、归纳等逻辑思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多言时政阙失”,是应策时文的应有之义。阅读熙宁三年殿试制策,能够基本了解宋代试策套路。制策云:

朕德不类,托于士民之上,所与待天下之治者,惟万方黎献之求。详延于庭,诹以世务,岂特考子大夫之所学,且以博朕之所闻。盖圣人之王天下也,百官得其职,万事得其序。有所不为,为之而无不成;有所不革,革之而无不服。田畴辟,沟洫治,草木鬯茂,鸟兽鱼鳖无所不得其性者,其富足以备礼,其和足以广乐,其治足以致刑。子大夫以谓何施而可以臻此?方今之弊,可谓众矣。救之之道必有本末;所施之宜,必有先后,此子大夫所宜知也。生民以来,所谓至治,必曰唐虞、成周之时,《诗》、《书》所称,其迹可见。以至后世贤明之君、忠智之臣,相与忧勤,以营一代之业。虽未尽善,要其所以成就,亦必有可言者。其详著之,朕将亲览焉。

制策谦称“朕德不类”,要求考生针对“方今之弊”提出变革主张,涉及百官职责、田畴生产、礼乐制度、刑罚举措等等;并要求考生引经据典予以论证,如唐虞、成周、《诗》《书》等等。总而言之,神宗欲借殿试策问机会,广泛听取当代知识阶层意见,为朝政变革提供新鲜思维。但实际上,殿试改用策问,其弊端立即显现,后果的严重性超乎苏轼等原来之批评,或者说是苏轼等人事先无法想象的。其大要有二:阿谀奉承,逢上之好;格式呆板,模拟抄袭。

制策名义上要求考生针对现实弊病,发表批评性意见,并提出改进或变革建议。但事实上,应策时文大都奉上所好,阿谀时政,歌功颂德。在专制体制中,不允许不同的政见存在,厌恶听到批评的声音。考生为了进入仕途,必须揣摩帝王或当政者之想法,以此作为应策时文的主要论点,贯穿全文。更有甚者,揣摩帝王与时相好恶,恶意攻击当时政坛上受排挤压迫的政治派别,应策时文堕落为朝廷鹰犬。另一方面,制策者根据时政提问,体现当政者意志,考生对策阿谀奉承之特征,实是制策导引的结果。

神宗即位,起用王安石主持变法,这是熙宁初年朝廷政治大趋势。熙宁三年殿试,策问迎合者皆得高第,引发出新旧党派巨大分歧。这一年状元叶祖洽尤为突出:

祖洽策言:“祖宗多因循苟简之政,陛下即位,革而新之。”初考为三等,复考为五等。上令宰相陈升之面读,以祖洽为第一。轼乃上言:“陛下试士,将求朴直之人,而阿谀顺旨者率据上第,臣窃悲之。”是以不胜愤懑,拟《进士对御试策》以进。上以轼所对策示安石,安石曰:“轼才亦高,但所学不正,陛下何不黜轼,岂以其才可惜乎?譬如调恶马,须减刍秣,加鞭棰,使其帖服,乃可用。陛下不可不察也。”

熙宁之新旧党争,在科场中直接被表现出来。此时,考官中有新旧两党人士,故录取意见不同,最终当然取决于皇帝和主政者的意见。苏轼是非常敏锐的,迅速察觉到殿试策问的最大弊病之所在。然而,殿试策问方式不变,在专制独裁社会里,考生对策之媚上恶俗只能越来越严重。苏轼的反对意见,螳臂当车,毫无作用。

其他臣僚也逐渐觉察到殿试策的根源性弊病。元祐大臣刘安世“论熙宁殿试用策”云:

士人得失计较为重,岂敢极言时政阙失,自取黜落?或居下第,必从而和之。是士人初入仕,而上之人已教之谄也。傥或有沽激慷慨直言之士,未必有益。

此论一语中的。未进入仕途就已经引导士人走入奉承媚上一路,其结果是官场充斥着阿谀拍马之徒。北宋中期以后官场文化日益堕落,与熙宁殿试改为策问有相当的关系。

此外,殿试制策关乎时政,大致不离官员队伍建设、士人品德、经济生产、农业、教育、军事等等方面,可以事先预测。宋代众多士人中第之前,皆闭门苦读,两耳不闻窗外事,他们既缺少生活阅历,对现实政治也缺乏足够或深入的了解。部分已经仕宦而参加“锁厅”试的考生,或未得实际差遣,或混迹下层,积累的从政经验也不多,他们为了应对科举考试,往往是收集以往时文典范之作,学习揣摩,模拟写作。格式呆板、模拟抄袭的弊病由此形成,明清八股文风即源于此。

殿试策问,极大程度上改变了宋代士人的读书、写作风习。熙宁三年以后,士人逐渐将更多的学习热情转移到策文的写作上。叶适言:“自熙宁以策试进士,其说蔓延,而五尺之童子,无不习言利害以应故事。”

三、三舍法的出台和弊端

兴办学校,发展教育,选拔人才,取代科举其他考试,一直是北宋大臣们所追求的理想的选官制度,也是熙宁初臣僚奉旨讨论时最为重要的建议。神宗年间,逐步付诸实践,这就是慢慢成形的三舍法。

进士试等制度数百年来行之有效,为朝廷输送了大量人才,骤然予以废止,任何一位君主或大臣都不敢冒此天下之大不韪。况且,在专制独裁社会里,神宗朝之前的科举制度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选才效能远远优于学校教育,因而无法被其他选官制度所取代。庆历新政也有各州县兴办学校,且在一段时间内要求考生必须在校听读等措施,但到熙宁初年,时间过去仅仅数十年,苏轼已称其“惟有空名仅存”。苏轼所言或过于夸张,然而神宗朝之前的学校教育,围绕着进士试指挥棒,一切为现行科举考试服务,则是不争的事实。

神宗朝不断强化学校教育,努力使师生配置走向完善,其方向确实欲以学校选才取代进士试等制度。熙宁元年正月:

诏太学增置外舍生百员。初,太学置内舍生二百员,官为给食。至是员足,远方之士待次而入者盖百余人,谏官滕甫、刘庠并以为言,故有是诏。

这是补充在校生员,使之达到满员状态。到熙宁四年二月,中书执政班子进言:

仍于京东、陕西、河东、河北、京西五路先置学官,使之教导。……中书选择逐路各三五人,虽未仕、有经术行谊者,亦许权教授,给下县主簿、尉俸。愿应举者亦听,候满三年,有五人奏举,堂除本州判、司、主簿、尉,仍再兼教授。即经术行谊卓然,为士人所推服者,除官充教授。其余州军,并令两制、两省、馆阁、台谏臣寮荐举见任京朝官、选人有学行可为人师者,中书体量,堂除逐路官,令兼本州教授。

这次建言的重点是选拔和完善各级学校之学官。在学生与老师都有所补充完善之后,同年十月,中书执政班子再度进言:

近制,增广太学,益置生员。除主判官外,直讲以十员为额,每二员共讲一经。委中书选差,或主判官奏举。其生员分三等,以初入学生员为外舍,不限员。自外舍升内舍,内舍升上舍,上舍以一百员、内舍以二百员为限。生员各治一经,从所隶官讲授。主判官、直讲月考,试优等举业,上中书。学正、学录、学谕,于上舍人内,逐经选六员。如学行卓然尤异者,委主判及直讲保明,中书考察,取旨除官。具有职事者受官讫,仍旧管勾,候直讲、教授有阙,次第选充。其主判官、直讲职事生员,并第增给食钱。

至此,三舍法雏形已经出现:学校设外舍、内舍、上舍,三舍之间通过多阶段的考试,考核升级,最后直接进入官场,其作用完全等同于科举制度。然而,具体考试或考核过程,还是非常模糊粗糙。并且这种学校教育的规模、内容,或过程之公正性,都无法与科举考试相比拟。熙宁五年五月,神宗与执政有如下一段对话:

上谓王安石等曰:“蔡确论太学试,极草草。”冯京曰:“闻举人多盗王安石父子文字,试官恶其如此,故抑之。”……安石曰:“旧科人虽不尽变,十须变三四,后生即往往尽变。凡革旧为新,亦须期成效在十年之后也。”

然学校教育很快又走上阿谀当政者的邪路,这是独裁专制社会之必然现象。王安石期待“成效在十年之后”,也只能是一种期盼而已。

熙宁五年八月,“赐太学生叶适进士及第,为试校书郎、睦州推官、郓州州学教授。适,处州人。管勾国子监张琥等言适累试优等也”。这是最早通过三舍法获取功名进入仕途者。林希《野史》对此事的标杆作用有详细记载:

熙宁四年春,更学校贡举之法,设外舍、内舍、上舍生,春秋二试。由外舍选升内舍,由内舍选升上舍。上舍之尤者,直除以官,以锡庆院为太学。……诸学官公然直取其门下生无复嫌疑。四方寒士,未能习熟新传,而用旧疏义,一切摈黜。自此士人不复安业,日以趋走权门、交结学官为事。叶适者,处之巨豪,前此斥于廷试,素以交结陆佃,为之引誉,琥、定遂推第一,欲诱动士心,贪利慕己。于是列奏适之文章、行义卓绝,遂赐进士及第、郓州教授,又留为直讲。……是岁,国子监荐一百五十人,诸家门生占百三十人;开封荐二百六十人,诸家门生占二百余人。诸直讲扬言曰:“自此罢科举,但用太学春秋两试,所占上等如叶适直除以官。”于是士心惶惧,惟恐不得出诸学官之门也。

这一年上舍释褐仅仅只有叶适一人,三舍法选拔没有形成规模。而且,学官把持选拔过程,私相授受,无公正性可言。虽然诸学官扬言“自此罢科举”,但是可能性不大。

熙宁年间始终处于三舍法建设和完善过程之中。熙宁五年八月,诏:“国子监外舍生以七百人为额,日给食,岁赐钱万缗。”熙宁六年三月,再度下诏要求选拔学官:“诸路学官委中书选京官朝官选人或举充。又诏:诸路择举人最多州军,依五路法各置教授一员,委国子监询考通经品官及新及第出身进士可为诸路学官,即具所著词业以闻。”熙宁十年二月,诏书明令三舍选拔作为现行进士试的补充手段:

诏:“国子监上舍生自今应补中后,在学实及二年,无犯学规第二等已上过,委主判同学官保明,与免解,从上不得过三十人。内于贡举自合免解者,与免省试一次。已该免解后,又在学及二周年已上,别无公私过者,并免省试。”

同年五月,诏:“上舍生在学一年,并免解。”此时,三舍法与进士试并存,三舍法更多的是进士试之补充。

至元丰初,三舍法大致成熟。元丰二年(1079)八月,正式颁布三舍法:

《学令》:太学置八十斋,斋各五楹,容三十人。外舍生二千人,内舍生三百人,上舍生百人。月一私试,岁一公试,补内舍生;间岁一舍试,补上舍生,弥封、誊录如贡举法;而上舍试则学官不预考校。公试,外舍生入第一,第二等,升内舍;试入优、平二等,升上舍,皆参考所书行艺乃升。上舍分三等。学正增为五人,学录增为十人,学录参以学生为之。岁赐缗钱至二万五千,又取郡县田租、屋课、息钱之类,增为学费。初,以国子名监,而实未尝教养国子。诏许清要官亲戚入监听读,额二百人,仍尽以开封府解额归太学,其国子生解额,以太学分数取之,毋过四十人。

《学令》包含四点内容:第一,确定太学规模和三舍生人数;第二,明确三舍考试过程和升舍标准;第三,规定学官人数;第四,言明学校经费及其来源。

考试过程和升舍标准是三舍法的核心内容,《宋史》有更加详细的记载:

始入学,验所隶州公据,试补外舍,斋长、谕月书其行艺于籍。行谓率教不戾规矩,艺谓治经程文。季终考于学谕,次学录,次正,次博士,后考于长贰。岁终会其高下,书于籍,以俟复试,参验而序进之。凡私试,孟月经义,仲月论,季月策。凡公试,初场经义,次场论策。试上舍,如省试法。凡内舍,行艺与所试之业俱优,为上舍上等,取旨授官;一优一平为中等,以俟殿试;俱平若一优一否为下等,以俟省试。

三舍生日常考核非常频繁。私试、公试、舍试是规模较大的考试,其成绩决定其是否升舍,同样采用弥封、誊录等保密措施。考试内容只有经义、论、策,诗赋已经被完全摒弃。上舍分三等:上等直接授官,人数极少;中等免省试,直接参加殿试;下等免解,参加省试。

正式颁布的三舍法,有两点非常明确:其一,三舍法考试过程和内容借鉴现行科举制度;其二,三舍法始终是进士试之补充,决策者并没有期望取而代之。故元丰二年十二月,朝廷重新切割太学和开封府的解额分配:

诏:“自今解发进士,太学以五百人,开封府以百人为额。”旧制:开封三百三十五人,国子监百六十人。熙宁八年合为一,以解额通取。至是复分,而太学生数多,故损开封解额以益之。

京城解额绝大部分给了太学,这是三舍法实施的结果。而且正如前言,三舍法实施过程中,公正性更加难以得到保证,弊案频发。学官可能特别熟悉部分学生,或者串通作弊也更加方便。元丰元年七月,御史黄履言:“国子监生员著述议论,尽得讲官绪余。将来逐官例差考试,窃恐去取之际,或未能判然无疑。”这还是以常理推之,是泛泛的担心。同年十二月,就有建州进士虞蕃上书言:“太学讲官不公,校试诸生,升补有私验。”学官有私,人之常情,难以避免。元丰二年七月,同判国子监张璪主动要求:“太学内舍、上舍生中选者免解或免礼部试,旧以直讲考校,不无挟情,容有私取。请自今补内舍、上舍,皆自朝廷差官考校。”即使如此,元丰二年还是有大批官员因太学弊案受到处理。是年十月:

管勾国子监沈季长落职勒停。……判国子监黄履免追官,勒停,听赎铜,除侍讲外,差遣并罢;枢密直学士陈襄罚铜十斤。季长坐受太学生竹簟、陶器,升补内舍生不公及听请求;履坐不察属官取不合格卷子,及对制不实;襄坐请求,皆因虞蕃上书,御史台鞫得其罪也。

此次弊案牵涉甚广,在追查过程中又发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前因后果,宋人笔记有详尽记载:

王荆公在中书,作新经义以授学者。故太学诸生,几及三千人,以至包展锡庆院、朝集院,尚不能容。又令判监、直讲程第诸生之业,处以上、中、下三舍,而人间传以为凡试而中上舍者,朝廷将以不次升擢。于是轻薄书生,矫饰言行,坐作虚誉,奔走公卿之门者如市矣。会秋试有期,而御史黄廉上言:“乞不令直讲、判监为开封国学试官。”又有饶州进士虞蕃伐登闻鼓,言:“凡试而中上舍者,非以势得,即以利进,孤寒才实者,例被黜落。”上即此二说,疑程考有私,遂下蕃于开封府。而蕃言:参知政事元绛之子耆宁尝私荐其亲知,而京师富室郑居中、饶州进士章公弼等,用赂结直讲余中、王沇之、判监沈季长,而皆补中上舍。是时许将权知开封府,恶蕃之告讦,抵之罪。上疑其不直,移劾于御史府,追逮甚众。而蕃言许将亦尝荐亲知于直讲,于是摄许将、元耆宁及判监沈季长、黄履、直讲余中、唐懿、叶涛、龚原、王沇之、沈铢等皆下狱。其间,亦有受请求及纳贿者。狱具,许将落翰林学士,知蕲州。沈季长落直舍人院,追官勒停。元耆宁落馆职,元绛罢参知政事,以本官知亳州。王沇之、余中皆除名,其余停任。诸生坐决杖编管者数十,而士子奔竞之风少挫矣。

三舍法实施初期,就形成“奔走公卿之门者如市”风气,其弊端一目了然,当然无法替代进士试等科举制度。在人治专制社会里,企图依赖官员的德道自觉性做到公正公平,完全是痴心妄想。但是,处于人治社会中的众多官员往往意识不到这一点,宋代官员关于选拔人才之“乡举里选”的喋喋不休,皆属于这一类。熙宁末御史彭汝砺甚至有《论上舍当罢糊名之法奏》,“欲乞试内、上舍,皆以文行参考。”实在是冬烘不通之论。

熙宁年间,秘书省著作佐郎冯山奏章论及“正学校以厚风化”,云:

今四方之士,舍父母,去乡里,裹粮糊口,坌集于都下,不啻五六千人矣。日驰骛求丐于公卿之门,纷纭周章,不本一乡之法,不知三物之教,不穷六艺之原本,不见历代之兴废,惟诵新义,习庄老。虽增至万员,广成十舍,道不足以通达治体,教不足以化成人文,徒贼粮食、害风教、损人才而已。

对三舍法形成过程中之弊端就有很好的针对性批评。

四、余论

神宗朝科举制度之演变,还有一些枝枝节节,在此予以交代。

其一,省试经义。熙宁初年关于科举制度大讨论时,王安石、司马光等都是主张经义取士的。他们的主张在熙宁四年得以落实,中书进言:“今定贡举新制,进士罢诗赋、帖经、墨义,各占治《诗》、《书》、《易》、《周礼》、《礼记》一经,兼以《论语》、《孟子》。每试四场,初本经,次兼经并大义十道,务通义理,不须尽用注疏。”朝廷将此颁为诏令。熙宁六年贡举,省试经义,殿试策问,诗赋完全退场。其弊端也立即得以显现:

王荆公改科举,暮年乃觉其失,曰:“欲变学究为秀才,不谓变秀才为学究也。”盖举子专诵王氏章句,而不解义,正如学究诵注疏尔。教坊杂戏亦曰:“学《诗》于陆农师,学《易》于龚深之。”盖讥士之寡闻也。

苏轼云:“予见章子厚言,裕陵元丰末欲复以诗赋取士。及后作相,为蔡卞所持,卒不能明裕陵之志,可恨也!”即:主持科举变革的领袖人物宋神宗和王安石都对经义取士有所反思和后悔。

其二,废罢诸科。宋朝开国之后,一直有诸科考试,进士以外,皆属诸科。熙宁初年诸大臣讨论科举制度变革时,重点是进士试,旁及诸科。熙宁君臣认为诸科没有存在的必要,故熙宁四年二月朝廷明令“罢明经诸科。”销解全国诸科考生有一个过程,但是,废罢诸科已成现实,后朝也没有得以恢复。

其三,废罢制科。神宗朝进士殿试改为对策,与制科考试方式相同,为废罢制科提供了依据。熙宁六年八月,陈彦古应制科试,“空疏未有如彦古者,自是,制科亦罢矣。”朝廷正式出台决策在次年。熙宁七年五月,中书执政班子进言:“勘会策试制举,并以经术、时务,今进士已能辞赋,所试事业即与制科无异。于时政阙失,即诸色人自合许上封论。其贤良方正等科,自今欲乞并行停罢。”立即获得神宗同意,制科因此废罢。与诸科不同,神宗朝以后又恢复制科考试,然取人极少,作用不大。

其四,允许宗室参试。宋代为了断绝宗室掌握实权的可能,前期不允许宗室参加科举考试。北宋中期,宗室人数大量增加,且许多已是五服以外的宗亲,关系十分疏远。朝廷为了减轻奉养宗室的财政负担,仁宗以后开始放宽对宗室参加科举考试的限制。皇祐元年(1049),宗室赵叔韶“献所著文,召试学士院,入优等”,赐进士及第。仁宗面见时鼓励说:“宗子好学无几,尔独以文章得进士第,前此盖未有也。”这是见诸文献最早宗室得赐进士及第者,然不是参加科举考试所得。

取消宗室参加科举考试的限制,一直到神宗朝才得以落实。熙宁二年十一月:

中书、枢密院言:“伏以祖宗受命百年,皇族日加蕃衍,而亲疏之施未有等衰,甄叙其才,未能如古。臣等今议定方今可行之制:……愿锁厅应举者,依外官条例。其袒免亲,更不赐名授官,只许今应举。应进士者,止试策论;明经者,止习一大经,试大经大义及策。初试考退不成文理者,余令复试。取合格者以五分为限,人数虽多,毋过五十人。累经复试不中年长者,当特推恩,量材录用。”诏:“宜依中书、枢密所奏施行。”

神宗同意二府班子合议,到熙宁五年五月,正式颁布诏令:

诏:“宗室非袒免亲许应举者,试策三道、论一道,或大经议十道。初试黜其不成文理者,余令复试。所取以五分为限,人数虽多,不得过五十人。累复试不中,年长者当议量材录用。”

省试期间,宗室单列,如锁厅试,故有考试内容和录取人数的特别限定。“熙宁间,始命宗室应科举,……宗子及第,始于令铄。”赵令铄于神宗年间及第,具体哪年已无考。

神宗是亟欲有所作为的帝王,神宗朝也完成了宋代科举制度最后的重大变革。殿试策、经义取士、三舍法,后来皆成为宋代科举考试的重要内容。至此,进士试从形式到内容都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此后,宋代科举制度之动荡摇摆,皆在上述变革的范围内进行。然而,上述变革的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时人已经有所觉察,后代更是争执纷纷,故三舍法等时废时置,反复变化。至真宗朝,科举考试建立起锁院、弥封、誊录、编排等系列保密制度,利大于弊。神宗朝科举制度方面的举措与之比较,往往显得劳而不惠,弊病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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