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残烛人生™ ——【老潘网志】始建于2005年4月,二十年弹指一挥间。本站转载学术文章来源于网络,均注明出处,如有版权侵犯,请联系删除;如有转载本站原创文章的,请注明源自本站,禁止商用。
网盘 管理
返回首页:www.lpwz.net   残烛人生:残阳斜似火,烛泪锁心房。最忆少年恨,春秋自短长 ✉️ 互动信箱:admin@lpwz.net    今天是:
庞国庆:法律编纂视域下的7—8世纪拜占庭帝国转型

来源:中国历史研究院 2023-05-27 12:56 发表于北京

作者:庞国庆,南开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

来源:《历史研究》2023年第1期

摘 要:7—8世纪是晚期罗马帝国向中古拜占庭帝国转型的最后阶段。法律编纂呈现了帝国统治者的治理理念,反映了转型过程。《民法大全》在适用中面临法学传承、语言等难题,是转型前“罗马困境”的缩影。7—8 世纪的法律编纂,弱化罗马法的部分原则,吸纳希腊法和不成文法,同时实现全面基督教化,基督教信仰成为立法精神、法律渊源和法条内容等。该时期拜占庭统治者在坚守罗马帝国名号和威权的前提下,放弃或淡化了传统理念中的拉丁区域和文化,寻求政治理念与帝国疆域的统一,以契合帝国鲜明的东地中海特征。由此,传统的“普世罗马帝国”转型为“东方基督教罗马帝国”。

关键词:拜占庭帝国 法律编纂 《法律选编》《民法大全》罗马帝国

7—8世纪,拜占庭帝国出现一次最重要的转型。之前的拜占庭,统治者和民众均以“罗马人”自称,但帝国此时出现诸多“非罗马”现象,例如,在官方语言上,罗马帝国长期使用的拉丁语被逐渐放弃,希腊语取而代之;在中央官僚体系中,罗马政治制度中具有代表性的执政官、保民官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官僚体系的主导权由大区长官(praetorian prefect)、最高行政长官(magister officiorum)逐渐让位于总长(λογοθέτης)。地方行政制度、族群结构等诸多方面也出现类似变化。由此,帝国的政治视野逐渐退居东地中海,军队、外交使臣、传教士很少再出现在西欧大陆,及至8世纪下半叶,罗马城甚至已不在帝国疆域之内。

源于显而易见的变化,学界普遍将7世纪视为拜占庭早期与中期的分界线。拜占庭通史作品基本沿用此种分期,格外强调两个时期的差异。甚至有学者认为,拜占庭帝国的历史始于7世纪,较有代表性的是牛津大学拜占庭学者惠托的成名作《拜占庭帝国的塑造:600—1025年》,标题体现了作者的观点,即7世纪之后的罗马帝国发生重大转变,可以使用“拜占庭”以示区别。与该论点相近的是近年来有关“拜占庭法”的学术新论。拜占庭法律史学者斯托尔特认为,古代晚期虽然有诸多法律编纂活动,但都不应被称为“拜占庭法”;如果需要给拜占庭法律找到准确起点,应该是534年第一部希腊语法典《新律》编纂完成,拜占庭法自此与罗马传统分离。斯托尔特的核心论点,也是强调前后两个时期存在本质差异。

7—8世纪的拜占庭帝国,与早期确有差异,但过度强调差异性割裂了早期与中期的联系,导致无法准确认识帝国转型。历史转型的内涵体现的是发展延续性中的变化,是用发展、动态的视角解读历史。无论是延续性还是断裂性,都不足以完整概括帝国转型,而造成转型的因素绝非仅来自6世纪末7世纪上半叶帝国的遭遇。此次转型标志着晚期罗马帝国变为中古拜占庭帝国,是始于4世纪帝国变迁的最后阶段。不同于早期的是,该时期出现了统治理念转型,统治者接纳了“新罗马帝国”不同于“古罗马帝国”的现实,政治追求由“普世罗马帝国”转向“东方基督教罗马帝国”。

相较于罗马性的其他表征,法律编纂是解读拜占庭帝国7—8世纪转型的最佳路径。一方面,从相关程度看,帝国转型最核心的内容是统治理念转型,法律编纂是拜占庭统治者对国家治理的体系化总结,是统治理念最直接的体现。法典具体条款呈现出所属时代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更重要的是,法典序言能直接体现统治者对待罗马传统的态度。换言之,在拜占庭帝国诸多特征中,最能全方位代表其罗马性的便是罗马法。查士丁尼一世(Justinian Ⅰ,527—565年在位)在《民法大全》中强调:“法律和军队使罗马人在过去超越所有其他国家,在将来也永远如此!”现代学者哈尔顿亦明确指出,法律是罗马人(包括拜占庭人)最看重的成就之一,是罗马人理解世界的一种理论,象征皇帝的威权以及皇帝与臣民的关系,象征罗马帝国以及与该概念相关的一切。基于此,法律编纂的变化与帝国转型之间可以建立起最直接的联系,它既是帝国转型的体现,又是帝国转型的持续推力。

另一方面,从资料属性和研究路径看,法律文献是此时期准确详细表达帝国统治者治理理念和具体政策的重要资料,满足探讨转型必须具有的比较研究视角。拜占庭帝国在早期和7—8世纪都留有重要法律文献,为呈现转型中的连续性和差异性提供了条件。具体而言,拜占庭帝国早期先后颁布《塞奥多西法典》《民法大全》,在7—8世纪则陆续出现《法律选编》《农业法》《罗德海商法》《士兵法》《摩西法典》等。

关于7—8世纪的法律编纂,学界已有较丰富的研究成果,但基本遵循同一路径,即研究单一法律文本,分析法典条款及其来源等,缺乏对法律编纂的整体考察。从历时性角度分析该时期法律编纂的特征,主要散见于拜占庭法律通史中,但缺乏深度。很少有学者从法律编纂视角论述拜占庭帝国转型。本文基于该视角,比较7—8世纪的法律文本与《民法大全》等早期法典,结合时代背景,探讨拜占庭帝国缘何以及如何在7—8世纪完成转型。

一、转型前的“罗马困境”

拜占庭帝国7—8世纪的转型,源于固守古罗马帝国传统导致多个领域出现困境。一方面,后查士丁尼时代频繁遭遇外敌入侵和“查士丁尼瘟疫”(Justinian Plague )在7—8世纪多次复发,导致国势衰颓,人口锐减,防御能力降低,经济和文化生活全面衰退。君士坦丁堡牧首尼基弗鲁斯(Nicephorus,806—815年在位)在描述该时期时直言:“帝国与首都事务都已被人们弃之脑后;教育彻底荒废,军事组织则瓦解崩溃。”在此背景下,帝国的财力和人力难以承载维系罗马政治传统的诸多机制。另一方面,罗马帝国自4世纪迁都东部后,各个层面发生重大变化,而统治者却固守传统理念,不可避免引发冲突。换言之,罗马困境既是后查士丁尼时代拜占庭帝国内忧外患的结果,也是拜占庭早期社会困境的延续。《民法大全》作为罗马法集大成者,在转型前后的境遇是困境的集中体现。

《民法大全》的颁布在很大程度上是“最后一位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一世恢复罗马帝国战略计划的一部分,是彰显罗马帝国和皇帝威权的宣言。此点在《法典》序言中得到有力阐述,主旨包括强调“超越其他所有国家”的帝国威权,以及“法律和军队”是维系皇权最重要的两个工具。然而,在后查士丁尼时代,拜占庭人在使用《民法大全》时面临多重难题。

首先,施行《民法大全》所依托的法学教育难以维系,导致传承罗马法的人才凋零。从查士丁尼一世时期开始,法学教育逐渐衰落。查士丁尼一世试图规范法学教育,却无形中对其造成伤害。533年,查士丁尼一世颁布敕令,将法学教育限定在贝鲁特(Beirut)和君士坦丁堡的法学学校;严厉谴责亚历山大里亚、凯撒里亚一些没有教学资格的人未经许可讲授法学课程,违者将被处以10磅黄金的罚金并驱逐出校。天灾导致情况更加恶化。551年夏,贝鲁特法学院在剧烈地震中毁灭。史料记载,贝鲁特城被完全摧毁,“许多当地民众被倒塌的建筑压死,遇难的还有许多慕名前来学习法律的出身高贵、举止文雅的青年。这座城市法学传统悠久”,但地震带来的破坏过于巨大,法学院再也未能恢复如昔。

由此,在后查士丁尼时代,传统法学教育重镇仅剩下君士坦丁堡,其法学学校亦无力遏制继续衰落的趋势。在福卡斯(Phocas,602—610年在位)统治时期,君士坦丁堡的高等学府遭受一次打击,哲学等学科教师被驱逐出首都,法学有可能也受到波及。在伊拉克略王朝(Heraclian Dynasty,610—711),随着帝国领土沦陷和资源锐减,君士坦丁堡法学学校获得的资助受到极大影响。研究表明,该时期君士坦丁堡的司法活动主要关注教会法和刑法,均非传统法学教育特长所在。

在法学学校衰落的同时,法学教学水平和教师的理论水平也严重下降。在6世纪,法学教师被称为安特塞瑟(antecessores),对拉丁手稿非常熟悉,不仅能将其翻译成希腊语,而且可进行情境还原,帮助学生了解相关敕令颁布背景。更重要的是,他们能够注释文本,详细解读专业术语。换言之,他们是法学领域的“教授”。但从6世纪下半叶起,安特塞瑟逐渐消失,法学教师由斯科拉斯提科斯(scholastikoi)担任。他们类似律师,在课堂中强调演讲和修辞训练,缺少理论分析。教师水平下降导致教材出现变化,原始拉丁语文本逐渐退出课堂。在安特塞瑟担任教师期间,学生主要使用拉丁文本,学习内容以《民法大全》前三部为主,教师的注解则是辅助。但在斯科拉斯提科斯担任教师时,教材主要是《新律》和安特塞瑟的注解。

由此可见,在后查士丁尼时代,拜占庭帝国法学教育出现衰颓是不争的事实,由此带来法学人才缺失,能够使用《民法大全》的人日益减少。正如8世纪《法律选编》所言:“我们意识到前朝皇帝颁布的法律难以理解;它们之于民众,就像天书一般完全无法理解。”

其次,在后查士丁尼时代,《民法大全》在使用中面临拜占庭早期语言难题加剧的困境。所谓拜占庭早期语言难题,指帝国官方语言是拉丁语,但在宗教和世俗文化领域,希腊语占主导地位。进入6世纪后,罗马同时懂希腊语和拉丁语的人已非常少见,甚至罗马教宗的希腊语水平也在下降,而君士坦丁堡则呈现相反趋势,帝国运转日益依赖希腊语。

《民法大全》前三部用拉丁语编纂而成,而最后一部《新律》已开始顾及帝国存在的语言困境。据最新研究,《新律》实际上是查士丁尼一世治国理政的举措,在面向拉丁语区域——包括北非、意大利、伊利里库姆(Illyricum)部分地区时,颁布语言是拉丁语;在面向希腊语区域时,使用希腊语颁布;涉及整个帝国时,则用希腊语和拉丁语同时颁布。不过,即便在希腊语版《新律》中,一些法律用语由于缺少对应希腊语术语,或在概念上无法用希腊语术语准确表述,编纂者仍被迫采取折中方式:保留拉丁语术语,为之加上希腊语词尾,以确保语法结构完整。例如,《新律》条款12.1有如下表述,“因此我们颁布法令,任何人如果缔结的婚姻不合法或有违自然,即法律中界定为‘乱伦’、‘可憎’、‘违禁’的婚姻,并且在此前的合法婚姻中没有子嗣,那么他将立刻丧失所有财产,并失去对任何以嫁妆形式获赠物品的所有权”。在该条款中,“乱伦”、“可憎”、“违禁”等词汇便采取拉丁语加希腊语词尾的表述方式。《新律》中此类情况并不少见。

事实上,查士丁尼一世在位时期,已经意识到法律编纂中的语言困境。为解决该问题,确保帝国拥有足够法律人才,他极为重视双语体系下的法学教育,发布敕令设置五年法学教育课程,详细规范每一年需学习的内容。由于帝国拉丁语水平退化,贯穿教学过程的核心要素是让学生用希腊语理解拉丁语文本。根据敕令,学生在学习引言和导论之后,会尝试翻译拉丁文本。一般而言,每一部分文本,教师都会进行两遍教学,第一遍是逐字逐句翻译,第二遍则会提供希腊语注解。但即便在教师提供的注解版本中,学生仍遭遇拉丁术语转译难题。例如,当时最著名法学家之一塞奥菲鲁斯(Theophilos)的《注解》中,便有约1/10词汇是拉丁语。学生只有通过教师讲解和提供的“注释”(σημειώσεις)、“相关法条”(παράτιτλα)等辅助资料,才能理解拉丁文本。

拜占庭人在6世纪后半叶仍可理解混合式表述,但到7世纪,拉丁语水平进一步退化,及至伊拉克略(Heraclius,610—641年在位)统治时期,逐渐丧失阅读《民法大全》的能力。由此,《民法大全》无法继续使用,罗马法编纂陷入困境。在后查士丁尼时代近一个半世纪中,帝国仅存世几则法令,学术界称之为法律编纂的“冬眠期”(Winterschlaf)。

法律编纂中的语言难题,折射出拜占庭帝国在主流世俗文化领域的困境。古罗马帝国的核心领域是以意大利半岛为中心的拉丁文化区,而迁都君士坦丁堡的拜占庭帝国,核心领域日益局限于希腊文化盛行的东地中海。世俗文化困境源于以罗马性为核心的政治理念与帝国新特征之间的冲突。

除世俗文化领域外,拜占庭帝国在宗教领域出现了基督教成为国教的新特征,而早期统治者未能给予其应有地位。同时,《民法大全》也未能回应基督教在司法领域的深层影响,主要关注皇帝威权,与基督教在信仰层面的主导地位存在一定程度的背离。此为《民法大全》在后查士丁尼时代遭遇的第三个困境。具体而言,拜占庭统治者政治理念的根基是皇权至上,法律是皇权专制的重要载体。6世纪的吕底亚人约翰(John Lydos)以法律作为区分皇帝制度与元首制度的依据,认为始于戴克里先(Diocletian,284—305年在位)的是暴君制度,“元首的行为遵从既有法律,而暴君的法律就是他的行为”。皇权至上意味着所有事务都是帝国治理的一部分,在宗教领域表现为皇帝对教会事务具有最高决定权。

在《法典》的三则序言中,可清楚看到查士丁尼一世眼中基督教在法律中的地位。前两则中有关基督教的阐述只有寥寥数语,查士丁尼一世只提到《法典》编纂是“在上帝的帮助之下”完成的,“全能的上帝由于我们对帝国福祉的热情,展现了他的支持”。在查士丁尼一世看来,法律的效力来源于皇帝,而上帝的作用是予以帮助和认可,提供咨询意见。第三则序言完全没有提及基督教。因此,在《民法大全》中,教会人士虽然拥有受专门法庭管辖等特权,但仍然只是法律管理的一个群体,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在《民法大全》中,大到教区、小到教会财产,都有具体规定。其二,《民法大全》虽然规定前四次大公会议颁布的“教规被视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但教规并未被真正纳入成为其组成部分。《民法大全》对其表示认可,主要是宣扬皇帝对教会的统治权。因此,在《民法大全》中,基督教虽然相当重要,但对法律编纂的影响停留在形式和表面上,不足以呈现基督教在帝国的真正地位。

《民法大全》忽视基督教在信仰层面的主导地位,在后查士丁尼时代带来两大难题。一方面,《民法大全》在法律层面的权威性,与现实中的基督教社会之间出现偏差,伊拉克略统治初期颁布的几则敕令清晰体现出此点。在《民法大全》中,考虑到君士坦丁堡教会的人力成本,查士丁尼一世在《新律》第三条中,严格规定君士坦丁堡各教堂神职人员数量,如圣索菲亚教堂最多可拥有60位长老、100位男助祭、40位女助祭等。伊拉克略在612年和617年分别颁布敕令,仍延续查士丁尼一世的思路,严格限制君士坦丁堡各教堂神职人员数量。但实际情况是,神职人员在查士丁尼一世之后迅速增加,加之受到波斯等外敌冲击的地方有大量神职人员前往君士坦丁堡避难,通过法律限制神职人员数量已行不通。于是,伊拉克略619年再度颁布敕令,将人员数量管控权交给君士坦丁堡牧首。敕令表面上不愿放弃《新律》第三条的权威性,但实际上已妥协。

另一方面,和法律一样,基督教教规拥有规范信徒日常行为的作用,在社会秩序维系中不可或缺。在教父时代,一些教父对于基督徒的道德和行为准则提出许多规范性意见,并逐渐被整个教会接纳,成为基督徒应遵守的规则。大公会议等又赋予此类规则合法性和权威性,缔造了基督教教规,且在后查士丁尼时代开始得到系统整理,教会法影响日盛。6世纪后半叶,被称为“希腊语教会法之父”的约翰·斯科拉斯提科斯(John Scholastikos),受查士丁尼一世《民法大全》编纂影响,汇编形成宗教教规辑录,共50章,涉及多次婚姻、伪誓、堕胎等社会问题,成为基督徒践行社会规范的又一法律来源。然而,拜占庭早期的此类教规并未体现在《民法大全》中。“查士丁尼瘟疫”、频繁的外敌入侵等重大灾难,被拜占庭人视为“上帝的惩罚”,基督教信仰成为寻求救赎的重要寄托,教规获得更大社会影响力,《民法大全》的权威性受到一定冲击。在此背景下,皇权与基督教的影响此消彼长,皇帝崇拜有所弱化,拜占庭统治者的“罗马皇帝威权”在一定程度上也出现困境。

概言之,《民法大全》的使用在后查士丁尼时代遇到许多难题。拜占庭帝国在法学传承、语言、文化、皇帝威权与基督教影响力的兼容等方面出现“罗马困境”。

二、从“普世罗马帝国”到“东罗马帝国”

7—8世纪,拜占庭统治者已无法回避“罗马困境”,只能从理性与现实角度接纳与古罗马帝国的差异,最终在统治理念层面调整传统的“普世罗马帝国”政治诉求,寻求政治视野与帝国疆域的统一,缔造更具“东地中海特征”的新帝国。拜占庭皇帝主要通过法律推进社会秩序重塑,因此在编纂法律时,必须直面《民法大全》与拜占庭帝国社会结构不兼容的现实,调整立法理念,强化法律条款的“东部”特性。

传统“普世罗马帝国”理念包括三个层面:恢复古罗马帝国疆域,维系古罗马政治体制,以及传承古罗马帝国名号及其代表的地中海威权。在“罗马困境”冲击之下,7—8世纪的拜占庭统治者不仅逐渐放弃对西部疆域的传统诉求,还在法律编纂中弱化甚至部分放弃“普世罗马帝国”理念中的“罗马”内核。

一方面,7—8世纪的法律编纂不像《民法大全》那样面面俱到和篇幅宏大,而是注重实用性,用多部短小精悍、简明易行的小型专门律法代替一部大型法典。此类律法“各司其职”,又相互关联,构成有机整体。例如,《法律选编》是8 世纪基本法典,而《农业法》《罗德海商法》分别涉及农业、海商领域,同时又对《法律选编》作出补充,从而体系化。

不妨通过一个例证管窥此种内在关联。以偷窃罪为例,《法律选编》条款17.11规定,首次犯罪者归还被盗之物且双倍补偿,再犯则施砍手之刑。但是,涉及特定领域偷窃行为的惩处,则由其他律法加以细化。《罗德海商法》没有规定如何处罚船员之间偷窃财产的行为,因为属于普通偷窃,可依据《法律选编》审理,但如果涉及偷窃船锚或在船长指使下偷窃等与海商有关的情形,则适用《罗德海商法》的具体规定。《农业法》也遵循同样原则,对普通偷窃不再规定,但对农业领域中的特殊偷窃行为有更明确的条款。例如,如果犁或牛轭被偷,除财务损失外,还可能耽误农忙,因此条款62规定,窃贼要按物品被偷的天数,以每天12个弗里斯(folles)铜币标准赔偿。换言之,在该时期司法实践中,多部有针对性的小型专门律法取代了《民法大全》。

另一方面,7—8世纪的法律编纂,弱化了传统罗马法强调的法律原则和逻辑,更强调实践经验和实际效果。实践而非理论成为法律编纂中更重要的指导原则,与传统罗马法式论证不同,法律文本给出的是更明确、具体的裁判导向,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对司法官员法学知识的要求。在查士丁尼时代,《民法大全》强调犯罪行为的内在逻辑,要求法官根据法学思维裁定犯罪性质。此种设定的本意是希望法官依据法学逻辑和知识作出正确判罚,但导致法典缺乏准确判罚尺度,法官获得非常大的裁量权,判罚过于随意,甚至前后矛盾。

以罗马法中常见的流放为例,查士丁尼时代的法官在判定某人应处以流放时,不仅可决定罪犯的流放年限和流放地,还可随意附加没收财产等刑罚。而在《法律选编》中,当某一条款涉及流放时,意味着只有这一刑罚,不再有附加内容。当为了区别犯罪程度,需在流放外附加其他刑罚时,《法律选编》给出具体规定:8个条款附加鞭刑(条款17.4、17.11、17.15、17.28、17.29、17.36、17.47和17.48),1个条款附加劓刑(条款17.25),还有1个条款额外处以没收财产(条款17.44)。这样一来,法官不需要真正理解不同条款背后的法学逻辑,只需根据犯罪情节裁判。《法律选编》虽然更能满足7—8世纪的司法需求,但显然不如《民法大全》科学严谨,这正是拜占庭统治者在法律编纂中弱化罗马传统的结果。

当然,“普世罗马帝国”理念的调整并非简单弱化和放弃,而是考量实际变化所为。拜占庭统治者聚焦于以君士坦丁堡为中心的东地中海地区,在法律编纂中逐渐接纳并强调帝国日益明显的“东部”特征。

法律编纂对“东部”特征的接纳,首先体现在法律编纂的希腊化。其一,在语言层面,拜占庭法学家一直致力于将拉丁语法律术语转译成希腊语,现代学者称之为“希腊语翻译运动”。此点与7世纪拜占庭帝国的官方语言从拉丁语过渡为希腊语密切相关。据史料记载,伊拉克略统治时期,帝国“更加希腊化并抛弃了祖上的罗马语言”。换言之,希腊语取代拉丁语的官方地位。此举还带动帝国官职、法律等方面术语的希腊语化。其二,古希腊文化逐渐渗透到法律编纂中。例如,《罗德海商法》中吸收大量古希腊时期的海商习惯;《法律选编》将杀人罪细化为故意杀人和无意杀人,而如此区分正是古希腊法的传统,罗马法中并未提及。有学者甚至认为,“人道”(philanthropia)被确立为《法律选编》的核心理念之一,是古希腊政治哲学理念的胜利。

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编纂希腊化是拜占庭帝国再度希腊化的体现,是帝国政治理念适应时代特征的需要。拉丁文化进一步边缘化,帝国在文化层面逐渐同质化,古希腊文化成为拜占庭人身分认同的重要标准。7世纪的《圣迪米特里神迹》提到一位斯拉夫人,“讲着‘我们的’语言”。“我们的”语言指的就是希腊语,拜占庭人将其视为与斯拉夫人存在差异的体现。用希腊语标榜身分认同的例证不胜枚举,例如,8世纪末期,拜占庭皇帝君士坦丁六世(Constantine Ⅵ,780—797年在位),遵照母亲伊琳尼(Irene)意愿,与法兰克国王查理(Charlemagne,即后来的查理曼,768—814年在位)的女儿洛特卢德(Rotrude)订婚。随后,拜占庭帝国派人前往法兰克王国,教洛特卢德学习“希腊字母和语言”。拜占庭帝国的再度希腊化,已深入帝国身分认同中。

法律编纂对“东部”特征的接纳,还体现在拜占庭帝国兼收并蓄小亚细亚、北非等地的许多理念和习俗,包括不被传统罗马法接纳、来自东部的诸多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大致分为两类。

第一类不成文法是拜占庭早期便已出现的习惯法,可以通过肉体刑罚更准确地把握该状况。肉体刑罚指针对某些犯罪行为,对罪犯砍断(双)手、(双)脚或其他部位,比罚款、鞭刑、流放残酷,但保住了罪犯性命。《民法大全》对肉体刑罚的记载为:“我们特此废除斩断双手、双脚的刑罚,或者是更甚于此的切除关节。我们下令,如果有人犯了死罪,那么让他们接受死刑;如果罪不至死,那么对他们施以鞭刑或流放。”该法令有两重含义:其一,查士丁尼一世的法律反对肉体刑罚,因为此类刑罚并不被传统罗马法接纳;其二,在法令颁布之前,此类刑罚比较盛行,以至于查士丁尼一世专门作解释纠正暴行。肉体刑罚在拜占庭初期出现,如从5世纪起,伪造铸币、印章和官方文件之人,往往会被砍掉一只手。

在后查士丁尼时代,此种刑罚依然盛行。著名修士“忏悔者”马克西姆斯(Maximus the Confessor )因反对皇帝的宗教政策被逮捕,在劝说未果的情况下,656年康斯坦斯二世(Constans Ⅱ,641—668 年在位)下令割掉马克西姆斯的舌头,砍掉其右手。695年,查士丁尼二世(JustinianⅡ,685—695、705—711 年在位)被推翻后,便遭受割掉鼻子和舌头的刑罚,此点正是其绰号“被割掉鼻子者”(Ρινότμητος)的来源。肉体刑罚早已广泛流行,但一直被排除在帝国主流法律之外,8世纪将其正式纳入法典,并遵照习俗应用到相应罪责上。以《法律选编》为例,其刑法部分约1/5条款涉及肉体刑罚。

法律编纂大量吸纳的另一类不成文法,是后查士丁尼时代一些斯拉夫或日耳曼族群的习惯法。编纂者基于此类行为已成为帝国广泛接纳的习惯,将其收录到新立法中。很难追溯外来族群对法律条款的准确影响,但可以确定的是,某些条款显然并非来自罗马法传统。例如,《农业法》条款21规定:“一位农民在他人的土地上修建房屋或葡萄园,一段时间后地产所有者回来,不得要求此人推倒房屋或铲除葡萄藤,但可以要求获得同等土地。如果此人拒绝,则地产所有者有权铲除葡萄藤、推倒房屋。”此条款显然有悖于《民法大全》,因为《法典》8.4.11规定,“未经主人同意,占用他人财产者,以偷窃罪论处”。由此可见,在7—8世纪的拜占庭农村中,占用他人土地很可能较为普遍,《农业法》收录此类条款以务实地解决农村纠纷。

从法律编纂的变化可以看到,7—8世纪,拜占庭帝国摒弃或淡化“普世罗马帝国”理念中的部分元素,增加“东部”特征,由此造就了符合帝国疆域、文化特征的“东罗马帝国”。当然,还需指出的是,统治者虽推动重大变革,但仍坚持对古罗马帝国名号及其代表的地中海权威的传承。无论拜占庭帝国如何转型,此点始终是统治者政治理念中最核心的要素。在7—8 世纪及此后的历史中,拜占庭帝国从未放弃自己“罗马帝国”和“罗马人”身分。“罗马帝国”是贯穿拜占庭历史亘古不变的统治理念根基。

三、统治理念的基督教化

拜占庭帝国7—8世纪的转型,还体现在统治理念基督教化上。在拜占庭早期,社会生活、政治体制等已开始基督教化。统治理念的基督教化相对滞后,涉及皇权对帝国统治权的重新定位。不同于调整“普世罗马帝国”理念时的挣扎与抗拒,拜占庭统治者在7世纪初便积极推动统治理念基督教化,先是在对外战争中借助高涨的基督教情怀捍卫帝国权威,进而在治理国家时将基督教理念融入法律中。

拜占庭帝国在伊拉克略统治时期,于614年遭遇波斯帝国入侵,圣城耶路撒冷遭攻陷和洗劫。拜占庭帝国激发出空前的基督教情怀,伊拉克略因势利导,在复仇战中增加“打击异教”元素,将捍卫基督教信仰作为一种激励,取得与波斯争霸战的胜利。此举极大提升了基督教信仰在政治理念中的地位。拜占庭战胜波斯后,新任波斯国王卡瓦德二世(Kavadh Ⅱ,628—628年在位)在呈递给伊拉克略的协议中,称其为“最虔诚的、上帝庇佑的皇帝”,该称呼显然得到伊拉克略授意。

此后,伊拉克略在帝国官方意识形态中开始给予基督教更高地位,集中体现在629年颁布的敕令中。敕令在内容上没有太多创新,涉及的是教士与宗教法庭的关系,但在对皇帝的称呼上出现重大变化:第一次将其描述为“信仰基督的皇帝”(πιστοὶ ἐν Χριστῷ βασιλεῖς)。拜占庭皇帝在官方文件中的自称遵循一些既定范式,用以表明帝国对皇帝最为看重的能力或美德,如“战无不胜的”、“仁慈的”等。此类称呼精简地呈现出皇帝的统治理念,每一次变动都标志着重大变革。

伊拉克略使用的新称呼包含两部分。其一,“信仰基督的”,用来彰显皇帝的虔诚,表明基督教开始成为帝国理念中的支配因素。伊拉克略在此前颁布的敕令中已经使用该修饰语,但629年的敕令首次作出详细解读,认为真正装饰皇帝威严的是虔诚行为,既可以为统治者带来更大荣耀,又可以为民众提供共同利益。其二,皇帝头衔变更为“βασιλεύς”,既是希腊语在官方语言中占据主导的体现,还具有更重要的理念指向。传统研究较多关注“βασιλεύς”用于称呼古希腊国王,却忽略了它同时也指称《旧约》中以色列人的王,特别是大卫王。换言之,伊拉克略对自身的称呼,从强调古罗马皇帝的“Augustus”变成强调基督徒统治者的“βασιλεύς”。正因如此,伊拉克略称该敕令为“虔诚立法的起点,甚至可以说是根基,是献给上帝、主、救世主的礼物”。

此后的拜占庭统治者遵循该思路,在立法中进一步强化基督教信仰地位,实现了法律编纂的全面基督教化,体现为基督教信仰与立法在7—8世纪实现全面融合,成为立法精神、法律渊源和法条内容等。法律编纂全面基督教化,是拜占庭帝国统治理念基督教化的具象反映。

首先,基督教在法律编纂中的地位发生根本变化,不再是“被管理者”,而是立法“主导者”之一;立法理念不再是皇权至上,而是受基督教信仰支配。正因如此,8世纪的《法律选编》被称为“第一部基督教化的法典”。

《法律选编》序言清晰呈现出此种变化,指出“万能的造物主创造了人类,给予他们自由意志,同时给予人类法律,以帮助人类知道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应该做,以便人类选择前者作为救赎途径,避开后者以免遭受惩罚”。在新的表述中,上帝不再是法律编纂协助者,而是法律给予者;法律与许多宗教行为一样,是实现救赎的方法。与之相对应,皇帝的角色发生了变化,“上帝将帝国统治权委托给我们即皇帝,……而众使徒之首彼得命令我们要成为上帝最虔诚信徒的牧羊人”。在拜占庭世俗立法中,皇帝第一次被赋予“牧羊人”形象,标志着皇权与基督教在法律效力来源上的变化。《法律选编》的编纂者认为,基督徒实际上不需要世俗法律,完全追随上帝的话语便足以获得指导;但皇帝是上帝派遣的“牧羊人”,期望其能给“羊群”以指导,因此制定了这部法典。换言之,皇帝不是法律给予者,而是遵从上帝指示,做好“牧羊人”角色,法律则是“放牧”工具。

其次,法律编纂中大量引用基督教经典,以证明法律文本的正确性和神圣性。如前所述,在该时期,法律编纂强调司法实践经验,淡化了传统罗马法中的法学理论和思维。与之相对应,基督教经典取而代之,成为法律编纂的渊源。

《法律选编》作为该时期最重要的法典,从序言到条款充斥着大量基督教经典段落。例如,《法律选编》序言部分共计引用《旧约》等16处;在强调审判公正性时,援引《约翰福音》中耶稣基督的话语:“不要通过表面来判罚,而应该用正义的裁决进行审理”;在告诫法官不得接纳赠礼时,则援引《申命记》,称“赠礼会蒙蔽智者的眼睛”。此种频繁引用基督教经典的情形,未出现在《民法大全》等早期法律编纂中。

与此同时,将基督教经典作为法律渊源,不是《法律选编》的特性,而是7—8世纪法律编纂的共同特征。例如,《罗德海商法》虽然是一部以海事为主体的法典,但在制定相关条款时,同样依据基督教经典。在条款5中,《罗德海商法》禁止船员斗殴,援引《出埃及记》指出,如果有人以任何方式伤及其他船员,那么要支付伤者医疗费以及误工费。《农业法》也存在此类例证,条款70规定“任何人在出售谷物和酒时,如果没有遵从先祖的度量衡,而是缺斤短两,由于无耻地贪图利益而违背约定,那么将被视为不虔诚者而遭受击打之刑”。初读此款,或许会感到奇怪,缺斤短两的无良商贩为何会被定性为“不虔诚”?实际上,这是编纂者从基督教经典中寻找条款的理论渊源,因为《利未记》中专门强调“在审判时,在度量衡上不可偏差,要使用公正器皿”。

该时期,基督教信仰成为法律渊源的最重要表现是《摩西法典》的编纂。《摩西法典》全称《上帝经由摩西给予以色列人律法的选编》,创作于8世纪中晚期。从名字可以看出,它效仿了《法律选编》,只不过资料来源是《旧约》七十士译本(Septuagint)中的《摩西五经》(Pentateuch)。编纂者从中选取70段文字,按照主题分成50章。换句话说,《摩西法典》完全出自《圣经》。但是,在拜占庭人眼中,《摩西法典》一直被视为世俗法典。手稿传承史提供了佐证:绝大部分《摩西法典》手稿与8世纪其他世俗法典放在一起,在传承中一直被视为法律文本,而非教规文本,说明颁布者和传抄者都将其视为世俗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一部内容上由纯粹基督教经典构成的法典,却一直被视为世俗性法典,此种特殊性实际上源自其编纂目的,即帮助帝国各阶层理解法律的逻辑和依据。

具体而言,《摩西法典》虽然所有段落来自《旧约》,但在编纂中则是按财产关系、婚姻关系、合同关系等主题编排,是对应于《法律选编》的编纂结构而给出的《圣经》“佐证”,具有重要法理价值。任何法典的条款都无法完全覆盖社会矛盾纠纷,当法官使用既有法律无法准确判罚时,便可将《摩西法典》中体现的精神作为判案依据。该法典还具有教导作用,用《圣经》帮助民众确立社会理念的正统性和重要性。《法律选编》在规范家庭关系时,强调子女若有忘恩负义的行为,如击打、毒害父母,将失去法定继承权;而《摩西法典》援引《利未记》《出埃及记》《申命记》,告诫民众在基督教权威律法中,击打父母者有罪,将会被处死。可见,《摩西法典》的定性不是基督教教规,而是基督教化的世俗法典,是法律裁判的法理依据。

最后,许多法律条款直接来自基督教教规,教会法开始融入世俗法典的编纂中。拜占庭早期,教会法与世俗法并行发展。虽然在7世纪之前,帝国存在零星教会法编纂活动,但未在内容上对世俗法编纂产生多少影响。相对而言,在7—8世纪,教会法对帝国的影响更加深远,教会法内容转变成世俗法典条款。教会法主要涉及基督徒的虔诚、品德和个人修行,因此,其对法律编纂影响最深远的领域出现在两性关系和婚姻上,尤其是在婚姻的合法性、近亲通婚和离婚三方面。

其一,7—8世纪的法律特别强调两性关系和婚姻的合法性。基督教认为应将所有两性关系纳入合法婚姻之中,此点与传统罗马法存在差异。例如,关于情妇,拜占庭早期世俗法典和基督教教规完全相悖,《民法大全》默认了此种婚外关系的存在,而圣瓦西里(St. Basil)等早期教父均强调,男性应只有一位合法同居者,即妻子。8世纪的立法将教会理念纳入法律编纂中,《摩西法典》明确反对情妇的存在,认为即便是战争中的女俘虏,如果要与之发生两性关系,也必须娶其为妻。《法律选编》更进一步,将两性同居关系视为口头婚约,同居者自动成为男性的合法妻子。

教会法极力保护合法婚姻,将订婚等同于合法婚姻,避免破坏婚姻的不确定因素。例如,召开于692年的特鲁罗大公会议第98条规定,如果一个男人娶了另一个男人的未婚妻,而后者尚在人间,那么前者就犯有通奸罪。8世纪的法律编纂者接纳教会法规定,将订婚等同于婚姻。《法律选编》规定,如果一位男子与另一位男子的未婚妻发生了性关系,即便女方自愿同意,该男子也要以通奸罪论处,遭受割鼻之刑。保护合法婚姻,意味着反对婚外性关系。由此,“通奸”作为法律用语,第一次出现在法律文本中,与之相关的刑罚由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加以区分。遵循该原则,已婚男人犯通奸罪,要比未婚男人遭受更严厉的刑罚。

其二,该时期的法律编纂接纳了特鲁罗大公会议中对“近亲结婚”的限定范围。在《民法大全》中,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之间的婚姻是被允许的,根据《法典》规定,“无论是两兄弟、两姐妹,还是兄弟与姐妹,他们的孩子可以缔结婚姻,子女是合法的,有权成为继承人”。而特鲁罗大公会议第54条认为,此类规定带来了社会混乱,应加以明确限制。“近亲关系”不仅限定在血缘层面,基于婚姻关系形成的亲属之间也禁止通婚。《法律选编》条款2.2对上述两类情况都给予明确规定。

更进一步的是,由洗礼产生关系的男女也禁止通婚。根据特鲁罗大公会议第53条教规:“精神上的亲属关系比身体方面的更重要;我们知道在有些地方,有些人通过洗礼而资助一些儿童,随后与他们的寡母结为婚姻关系,我们决定,这种行为应得到禁止。”《法律选编》继承并发展该理念,将洗礼等关系全面纳入近亲范畴,规定因洗礼产生的关系全面禁止通婚,即教父同教女及其母亲,教父的儿子同教女及其母亲之间,均禁止通婚。显然,《法律选编》规定的涉及禁止通婚的关系,比特鲁罗大公会议中规定的范围更大。

其三,在离婚方面,基督教对《法律选编》同样影响深远。查士丁尼一世在《民法大全》中遵循罗马法传统,允许离婚:“想要让所有婚姻都幸福非常困难,因此,我们认为,应提供一种补救措施,特别是当夫妻相互之间的敌意已无法平息时。……我们颁布法令,在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离婚是合法的,既然婚姻由共同情感缔造,那么经双方同意,婚姻也可以解除。”换句话说,在查士丁尼时代,只要夫妻双方同意,就可以离婚。但基督教反对离婚,“因为上帝从男人中创造了女人,而且即便亚当听从妻子劝说吃下禁果,上帝依然没有将其分开,意味着将两人结合为一体的婚姻不可解体”。作出此番论断后,《法律选编》又援引《福音书》所述,“上帝使之结合的人不得分开,除非发生通奸行为”,也就是说,只有在极其特定情形下,才允许基督徒离婚。

7—8世纪的拜占庭法律编纂实现了全面基督教化,“东方基督教罗马帝国”由此确立。拜占庭统治者整合并塑造了皇帝在帝国中的新角色:不仅是臣民政治忠诚的对象,也是宗教忠诚的对象;不仅是奥古斯都的后人,更是上帝的仆人。基督教与“帝国”一并占据主导地位,查士丁尼一世的法典和敕令,一般将君士坦丁堡称为“皇城”,但在《法律选编》中,首都被称为“上帝庇佑的皇城”。拜占庭帝国统治理念的基督教化就此完成。

余 论

拜占庭帝国保留罗马帝国名号,但在具体政策中放弃恢复西部疆域,弱化拉丁文化,强化东地中海文化和基督教信仰的影响,帝国实际上成为“东罗马基督教帝国”。7—8世纪的转型,本质上是帝国统治理念的转型,标志着“晚期罗马帝国”已转变为“中古拜占庭帝国”。

法律编纂呈现了帝国统治者的治理理念,见证了此次转型。哈尔顿认为,7世纪的拜占庭皇帝,延续《民法大全》确立的规范,用其塑造所谓合法社会,而不是改变立法适应社会现实。此论断同样适用于统治理念层面,迁都君士坦丁堡后,拜占庭帝国延续古罗马帝国确立的规范,塑造所谓罗马正统,却未正视帝国出现的新特征。基于拜占庭帝国发展状况和趋势,7—8世纪的转型理顺了新特征和统治理念之间的关系。

拜占庭帝国转型带来极大影响,大致确立了中晚期发展路径。古希腊文化愈受青睐,基督教获得更高地位,世俗生活与宗教生活变得更密不可分。9世纪之后,拜占庭统治者继续推进法律条款“希腊语翻译运动”,使用希腊语法律术语编纂法典,甚至重新杜撰罗马法起源故事,认为罗马法从一开始就是用希腊语写成的。基督教持续渗透世俗法律,教会法与世俗法的界限越发模糊,世俗法律编纂在11世纪末终结。从拜占庭法律编纂结果看,其希腊化和基督教化的发展路径显然在7—8世纪就已确立。

从中古欧洲宗教格局而言,拜占庭帝国在7—8世纪的转型中逐渐确立了与欧洲西部的疆域划分,大致形成后世东正教与天主教的分界线,地中海世界新的文明地缘格局初现雏形。可以通过转型前后拜占庭法律文献的传承路线和影响范围略窥一斑:《民法大全》等拜占庭早期法典主要在西欧拉丁世界影响深远,而7—8世纪的法典则在斯拉夫世界广泛传播,其实际上正是中古时期罗马教会和君士坦丁堡教会各自产生主要影响的区域。拜占庭帝国在7—8世纪转型中改变了对待西部疆域的态度,两大教会在宗教教义、习俗、仪式上的差异越发明显,“他者”观念在彼此教区逐渐形成。

从中古欧洲政治格局而言,拜占庭帝国在7—8世纪的转型加剧了欧洲东西部的分野,双方因为“罗马帝国”名号而冲突。转型之后的拜占庭帝国虽然保留罗马帝国名号和传统政治制度的大部分内容(如元老院),但在现实中确实与古罗马帝国差异明显,特别是对拉丁文化和罗马城的逐渐放弃,为罗马教会在西部扶持新的罗马帝国提供了可能。800年,查理曼由教宗加冕成为罗马皇帝,其合法性来源之一便是对罗马帝国古都的控制。拜占庭帝国实际成为东罗马基督教帝国,为9世纪之后西部新的“罗马帝国”争夺所谓“罗马正统”提供了口实。教宗尼古拉一世(Pope Nicholas Ⅰ,858—867年在位)在给拜占庭皇帝的信中直言:“你应该意识到,你称自己为罗马皇帝是很荒谬的,因为你不懂罗马语言(拉丁语)。因此,你应该放弃称自己为罗马皇帝。”拉丁世界创造出“转移”(translationes)理论来证明西方的罗马正统,有两种理念值得一提:一是“帝国的转移”(translatio regni/imperii ),认为帝国自9世纪起回到了西方;二是“皇帝的转移”(translatio imperatorum),将查士丁尼一世等多位拜占庭皇帝视为西部罗马帝国的皇帝。拉丁世界的“转移”理论,与拜占庭帝国7—8世纪转型中的新特征密切相关,中古欧洲东西分野的政治格局由于此次转型逐渐明晰。

◁ 上一篇:傅正:康有为早年经学思想演变
▷ 下一篇:李晓东:从创造力看古埃及文明兴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