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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贵:明代会试分卷录取制创立、实施及变迁考实

来源:历史论文悦读分享 2024年11月06日 23:28 安徽

原载:《史学集刊》2024年第6期“明清史研究”

作者:郭培贵,安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特聘教授,研究方向为明代政治史和中国科举史。

主持人语(南炳文,廊坊师范学院特聘教授、南开大学资深教授):本期本专栏推出了明代科举制度研究专家郭培贵教授的《明代会试分卷录取制创立、实施及变迁考实》一文。该文作者在多年深入考察、研究的基础上,以简练的文字,准确、深入、清晰地总结了明代会试分卷录取制度的创立、实施及前后变迁的历史过程。文章既反映了其时当局对这一选拔人才重要制度的重视,又展示了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因各种原因而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兄弟民族之间的互相关照。这是一篇很见作者功力的文章。

摘 要:为保证边远落后地区的举人应考会试具有一定考中率,洪熙元年,明仁宗与杨士奇创立了会试“南六北四”分卷取士制度;宣宗嗣位后又予重申,并在宣德二年和宣德五年的会试中得以切实执行,宣德八年会试得到基本执行。正统元年会试又进一步细分为南、北、中卷,各按“六、三、一”的比例录取;正统四年会试复改为各按“五五、三五、十”的比例录取;其后,又经历了诸多科次的分卷占比波动甚至短暂的罢行、改制,自嘉靖二十九年会试开始,“南五五、北三五、中十”的录取比例才获得稳定、严格的执行。对上述史实的审慎考证,既反映了明朝会试在以考试成绩为取士决定因素前提下对科举欠发达地区士子予以适度照顾的长期摸索和坚持,也说明了对相关史料进行严谨考订和溯源辨误在史学求真中的极端重要性。

关键词:明代会试;南北卷;南北中卷;各卷区录取比例;史料考证

相比于前代,明代科举发展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创立并实行了会试分卷区按比例录取制度,1以保证边远落后地区的举人应考会试具有一定的考中率,实现会试取士的相对地域平衡,故研究明代科举,这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学界一般都认同明代会试分卷制始于“南北卷”,既而变为“南北中卷”。但“南北卷”确立于何时?各自“卷区”如何?是否得以实施?何时变为“南北中卷”?“南北中卷”的录取比例是否一成不变?如果有变化,又是怎样变化的?对于上述问题,史料记载十分零散且多有语焉不详甚至错讹之处,有的记载则因来源不明而难以凭信。今人的相关研究虽提升了学界对该论题的重视程度,但因普遍缺乏对相关史料的严谨考订,忽略了对史料来源的追溯及其真伪的鉴别,故也就程度不同地沿袭了史料中的语焉不详甚至错讹之处。2本文拟对此再做考实,并求教于方家。

一、“南六北四”分卷制的创立

“南六北四”分卷制究竟创立于何时?时下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认为是奏准于“宣宗即位后”。3此论是否符合史实呢?《明仁宗实录》记载:

洪熙元年(1425)四月庚戌,仁宗“谕礼部臣曰”:“科举之士,须南、北兼取。南人虽善文词,而北人厚重。比累科所选,北人仅得什一,非公天下之道。自今科场取士以十分论,南士取六分,北士四分。尔等其定议各布政司名数以闻。”4

此段引文是目前所知记载该制的最早文字,而如何理解其中“科场”一词的含义,又是正确识读该段引文的关键。该词是泛指包括各直、省乡试和礼部会试在内的所有“科举考场”?还是专指后者即礼部主持的全国性的“会试考场”呢?而要回答这一问题,就应首先明确该段引文中仁宗所言“科举之士,须南、北兼取”“南人”“北人”“南士”“北士”等表述的立足点和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从其行文语气看,以上表述显然都是立足于全国科举取士状况而言的,所要解决的也是全国科举取士地域分布不平衡的问题,而非指各直、省或某直、省乡试的取士情况。故此处“科场”一词也就自然是专指礼部主持的全国性“会试考场”,而紧接“科场”之后的“取士以十分论,南士取六分,北士四分”,也就自然是对“会试考场”分卷取士的规定,而绝非对各直省“乡试考场”的规定。事实上,终明一代,明廷对各地乡试取士数量也只有“解额”的规定,而从未有分卷取士的规定;另外,假设仁宗所说“自今科场取士以十分论,南士取六分,北士四分”是对乡试而言,那对其实现全国“科举之士,须南、北兼取”的目标,即解决全国科举取士地域分布不平衡的问题也不会起到任何作用。所以,此处“科场”只能是指礼部主持的全国性科举考场,即“会试”考场,而不可能是各直、省的乡试考场。由此证明,明代会试分南、北卷,按“南六北四”取士之制,在仁宗在位时就已确定下来;其令礼部臣“定议”且“以闻”的,只是“各布政司名数”,也就是让他们议定各直、省乡试的录取数,因这是实行会试分卷制的基础。

如果说以上记载还有些简略,而对拟定该制发挥了主导作用的阁臣杨士奇则对此有着更为细致的记载:

洪熙元年五月……上又言:“科举弊亦须革。”臣士奇对曰:“科举须兼取南、北士。”上曰:“北人学问远不逮南人。”对曰:“自古国家兼用南、北士,长才大器多出北方,南人有文多浮。”上曰:“然!将如何试之?”对曰:“试卷例缄其姓名,请今后于外书南、北二字,如一科取百人,南取六十,北取四十,则南、北人才皆入用矣!”上曰:“北士得进,则北方学士亦感发兴起。往年只缘北士无进用者,故怠惰成风。汝言良是!往与蹇义、夏原吉及礼部计议各处额数以闻。”议定未上,会宫车晏驾。宣宗皇帝嗣位,遂奏准行之。5

以上引文所载仁宗在位时与杨士奇对话出现的“科举须兼取南、北士”“北人”“南人”“自古国家兼用南、北士”“北方”“南、北”等表述,也都是立足全国科举取士状况而言的,而非指各直、省的科举取士情况。故在此种语言环境下,杨士奇在回答仁宗“将如何试之”时说:“试卷例缄其姓名,请今后于外书南、北二字,如一科取百人,南取六十,北取四十,则南、北人才皆入用矣!”说的自然是全国性会试的取士办法。这个提议随即得到仁宗的肯定:“汝言良是!”这同样证明了会试“南六北四”分卷按比例录取制在仁宗时就已确定下来。仁宗让杨士奇“往与蹇义、夏原吉及礼部计议”且“以闻”的,仅仅是“各处额数”,即各直、省的乡试解额。杨士奇的记载,除了君臣二人确立会试“南六北四”分卷按比例录取制的对话过程外,比《明仁宗实录》多出的,就是在他奉旨和有关官员议定了“各处额数”后,未及上奏,仁宗就驾崩了,“宣宗皇帝嗣位,遂奏准行之”。这里的“奏准行之”,是指杨士奇与蹇义、夏原吉及礼部计议的各直、省乡试解额,而不是会试按“南六北四”分卷录取之制,因该制在仁宗时就已经确定,故宣宗即位后,不需要再行“奏准”。

然而,自成化末年开始,人们对“南六北四”分卷制始定于何时就已经有了不同或模糊的记载,并且还往往把其确立与其变为“南北中卷”放在一起记载。如《成化二十三年会试录序》记载:“宣德丁未(二年,1427),大学士杨士奇乃议会试取士卷分南、北,南十六、北十四;既而,以百乘除,又各退五为中数。”6正德《明会典》载:“洪熙元年奏准,会试取士,临期请旨,不过百名,南卷取十之六,北卷取十之四;后复以百名为率,南、北各退五名为中卷。”7由上引《明仁宗实录》和杨士奇的《三朝圣谕录中》所载可知,《成化二十三年会试录序》载“南六北四”分卷制是杨士奇于“宣德丁未”议定的,显然是错误的。正德《明会典》载“南六北四”分卷制是“奏准”于“洪熙元年”,则是一个含混模糊的说法,因由上所论可知,该制是“洪熙元年”仁宗在位时与杨士奇议定的,而非同年宣宗即位后奏准的;宣宗即位后奏准的只是“各处(乡试取士)额数”。对此,《明宣宗实录》也有以下明确记载:

洪熙元年九月乙卯,行在礼部奏定科举取士之额。先是,仁宗皇帝以为近年科举太滥,命礼部、翰林院定议额数;至是,议奏:“凡乡试取士,南京国子监及南直隶共八十人,北京国子监及北直隶共五十人,江西布政司五十人,浙江、福建各四十五人,湖广、广东各四十人,河南、四川各三十五人,陕西、山西、山东各三十人,广西二十人,云南、交阯各十人;贵州所属有愿试者,于湖广就试。礼部会试所取不过百人。”上曰:“南士取十之六,北士十之四。大抵国家设科取士为致治之本,其冒贡非才,盖是有司之过;人既苟得,遂启亻幸心。今解额已定,果行之以公,不才者不得滥进,自然人知务学。其令各处,凡考试官及诸执事,先须择贤,庶免冒滥。”8

由上引文可知,“行在礼部奏定科举取士之额”,并未提及会试录取按“南六北四”之制,因该制已在仁宗时被确定。宣宗在允准行在礼部所奏各处乡试取士额数时,只是对该制予以重申而已。

至于“南北卷”何时变为“南北中卷”?《成化二十三年会试录序》、正德《明会典》则都采用了模糊化的表述方式,前者用“既而”,后者用“后复”,皆是不确定的时间表述。说明其已不清楚“南北卷”变为“南北中卷”的具体时间,但两部文献对此还是保持了一定程度的严谨,即说不清楚就退而求其次予以模糊化,而不强为臆断其具体时间。但在距离洪熙元年仁宗与杨士奇议定会试按“南六北四”分卷取士的一百二十多年后,俞宪在其《皇明进士登科考》中,对“南北卷”的确立及其变为“南北中卷”的经过,则做了如下记载:

洪熙元年乙丑五月,上谕大学士杨士奇曰:“顷者科举取士往往失人,奈何?”士奇对曰:“科举须兼取南、北士,长材大器多出北方,第朴拙少文,难与南人并校也。”上曰:“糊名入试,何以别之?”对曰:“请令举子试卷缄其姓名,外书南、北二字,约以百人为准,南取六十,北取四十,则南、北人材皆入用矣!”上曰:“善!”遂令士奇与尚书蹇义、夏原吉及礼部计议各处额数以闻。士奇等复议,以为四川、广西、云贵及庐、阳等府举子,恐不能概以南卷并校,乃以南卷十六、北卷十四退五为中数以待之。按,是年宣宗即位,始议南、北、中分卷之制,遂为定例。9

引文中自“洪熙元年乙丑五月”至“计议各处额数以闻”一段内容,应是依据杨士奇《三朝圣谕录》的记载,但杨氏记载中却绝无俞宪在“计议各处额数以闻”之后所说“士奇等复议……遂为定例”的内容,遍查《明仁宗实录》《明宣宗实录》和正德、万历两部《明会典》以及杨士奇《东里文集》《三朝圣谕录》等相关文献,也都未发现俞宪所说内容,且俞宪也没对其所说内容提供任何来源证据,故其所云“士奇等复议”以“四川、广西、云贵及庐、阳等府”为“中卷”,以及“是年宣宗即位,始议南、北、中分卷之制,遂为定例”的说法,因来源不明,不能凭信。此后,张朝瑞《皇明贡举考》虽沿袭俞宪之说,10但也未提供任何证据,故也不足凭信。今人不察,而据以立论,实为不妥。

二、“南六北四”分卷制的实行

在接下来的宣德二年会试中,“南六北四”分卷制是否得到执行呢?时下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认为“南六北四”分卷制未及实行就被“南五五、北三五、中十”的分卷制取代了,故该年会试实行的是“南北中卷”制,而非“南北卷”制。11但杨士奇在其所撰《宣德二年进士题名记》中对此却有以下完全相反的记载:

宣德二年三月朔,廷试进士,得马愉等百有一人。国朝……自设科兼取南、北士,而前十有五科,南士往往数倍于北。皇上嗣统之初,诏礼部科举岁取百人,南士什六,北士什四,著为令。盖简用人材,南、北并进,公天下之道也。12

在此,杨士奇明确记载宣宗即位之初又重申了“礼部科举岁取百人,南士什六、北士什四”的“南六北四”分卷制,13并以“诏礼部”的形式“著为令”。因杨士奇在《宣德二年进士题名记》中只是记载了“礼部科举”会试“南六北四”的分卷制,而未提及其他分卷制,这等于在逻辑和事实上都肯定了宣德二年会试实行的就是“南六北四”分卷制。14另外,永乐二年(1404)进士且先后担任过宣德八年(1433)会试副主考和正统元年(1436)、四年(1439)会试正主考的王直,在其所撰《少师泰和杨公传》中也肯定会试“南六北四”分卷制于“宣宗即位,遂行之”;15《明政统宗》也明确记载“丁未宣德二年二月,会试天下举人……是科,始分南、北卷取士”;16吴伯与撰《国朝内阁名臣事略》亦载会试“南六北四”分卷制,“宣宗即位,遂行之”。17可见,会试“南六北四”分卷制在宣德二年丁未科会试中确实得到了贯彻执行。

会试录取实行“南六北四”制,既被“著为令”并得以实施,那“南、北卷”各自所属区域又是如何划分的呢?史籍中对此并无明确记载。而要解决这一问题,就需首先明确一点,这就是不应把“南、北卷”各自所属区域仅仅理解为对自然地理的划分,或“南北自然分界”,这样就背离了明廷制定会试分卷区按比例录取制度的目的——以此弥补科举落后地区举人在会试竞争中的劣势,保证其占到适当的中式比例。事实上,后来增加的“中卷”,其涵盖地区也主要不在中部,而主要在西南地区。故“南、北卷分区”本质上应是对当时科举发达区和欠发达区的划分;由此,也就很自然地把科举发达的南直隶长江以南地区和江西、浙江、福建、湖广、广东作为“南卷区”,18把科举欠发达的南直隶长江以北地区以及北直、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作为“北卷区”。19上述“南、北卷”各自所属区域的划分是否符合实际并得以实施呢?对此,我们只能通过宣德二年会试中式者的籍地分布进行验证。

最早记载宣德二年会试中式者籍地分布的是《宣德二年会试录》,但可惜该《宣德二年会试录》和同科《进士登科录》皆已不存,故我们只好退而求其次,以《皇明进士登科考》《皇明贡举考》和《明清历科进士题名碑录》所载的该科进士籍地分布为替代。20该科殿试共录取进士101名,其中除宣德二年考中会试的100名外,还包含该年之前中会试而未参加当年殿试者1名;21根据上述“南、北卷”各自所含区域和《明清历科进士题名碑录》等文献所载该科进士籍地,笔者对该科进士各自所属“南、北卷”予以区分,则得出该科“南、北卷”进士的以下名单:




由上表所示可知,“南卷区”录取进士分直、省统计,南直隶江南地区4名,江西31名,浙江11名,福建11名,湖广2名,广东1名,共60名;24 “北卷区”录取进士分直省统计,南直隶江北地区5名,北直隶8名,河南13名,山东6名,山西3名,陕西1名,四川4名,广西1名,共41名,25其中应包含属于前科未廷试1名。以上统计数据说明,会试“南六北四”分卷录取制在宣德二年会试中确实得到了切实执行;同时,也证明了上述“南、北卷”各自所属区域的划分应是符合实际的,否则就不可能得出如此相符的结果。

接下来,我们再依据“南北卷区”的以上划分和现存《宣德五年会试录》所载的该科中式者的籍地情况,验证一下宣德五年(1430)会试是否实施了“南六北四”录取之制。



由上表所示可知,宣德五年会试录取的100名中式举人,正好符合“南六北四”的录取比例,即“南卷区”60名、“北卷区”40名的分卷比例,说明该制在该科会试中也得到了切实执行,同时也再次证明了上述“南、北卷”各自所属区域的划分是符合实际的。

宣德八年会试录取中式举人也是100名,且有《会试录》传世。我们仍按“南、北卷区”的以上划分和该科《会试录》所载的该科中式者的籍地情况,对该科会试是否执行了“南六北四”的录取比例进行验证,得到的统计结果是“南卷区”58名、“北卷区”42名,虽不完全符合“南六北四”的录取比例,但也接近这一录取比例。

三、正统元年始行“南、北、中卷”制

明代会试分南、北、中卷按比例录取始行于正统元年,但各卷占比并不是人们所熟知的“南五十五、北三十五、中十”之制,而是“南六、北三、中一”之制。对此,担任该科会试副主考的陈循留下了以下简洁而明确的记载:

正统元年之春,余忝预考礼部会试。是时,有司奏定以四方分为南、北、中三等取士,榜所取止于百人,南十之六,北十之三,中十之一。26

由此可知,会试分南、北、中卷录取,是在“正统元年之春”由“有司奏定”的,也即此前只有“南北卷”,而没有“南北中卷”。会试分南、北、中卷按比例取士始于正统元年,规定各卷区的录取比例分别是“南十之六,北十之三,中十之一”。但对各卷区域的划分,陈循并未说明,其他明史文献也没有相关记载。但我们可以尝试参照万历《明会典》所载会试南、北、中卷各自的卷区,即“南卷区”包含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5省以及南直隶的应天府、松江府、苏州府、常州府、镇江府、宁国府、池州府、太平府、徽州府、扬州府、淮安府、广德州等12个府州,“北卷区”包含山东、山西、河南、陕西4省以及北直隶的顺天府、保定府、真定府、河间府、顺德府、大名府、永平府、广平府、隆庆州、保安州和大宁、万全二都司与辽东都司;“中卷区”包括四川、广西、云南、贵州4省以及南直隶在长江以北的西部庐州府、凤阳府、安庆府、徐州、滁州、和州;27再结合《正统元年会试录》所载该科各中式举人的籍地,就可判断上述各卷区的录取比例是否符合陈循所载的录取比例,同时也可证明该科各卷区的地域划分是否就是万历《明会典》所载会试南、北、中卷的区域规定。以下就是按照上述思路和依据形成的正统元年会试中式100名南、北、中卷录取名单。



由上表所示可知,正统元年会试中式者在南、北、中各卷区的名数及其占比,完全符合“南六、北三、中一”的规定,同时也证明了该科会试南、北、中各卷区的区域划分完全符合万历《明会典》所载会试南、北、中卷的区域规定,进而证明正统元年是明代会试划定南、北、中卷各按比例录取的开始之年,也是南直隶的凤阳、庐州、安庆三府及徐、滁、和三州,与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四省开始组成“中卷区”之年,并占有总数10%的录取比例。

会试分卷录取从“南六、北四”制变为“南六、北三、中一”制,科举发达的“南卷区”仍占有十分之六的录取名额,相比于“南六北四”制没有变化;变化的只是科举欠发达的“北卷区”:其取士占比从十分之四降为十分之三,而分出十分之一的名额给新划出的“中卷区”。这实际上是当时的决策者既想改变新划出的中卷区以往中式者偏少的局面,29但又不肯适当降低“南卷区”取士额占比的结果,未能很好地体现通过会试分卷区按比例录取以全面照顾科举欠发达地区士子在会试中达到适当占比的宗旨,故这只能是一个过渡性的规定。

四、正统四年始行“南五五、北三五、中十”分卷制

正统四年,南、北、中卷各自的录取比例又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变化,不过,这一变化在现存的史料中尚未发现有比较明确的记载,但我们可以根据该科《会试录》所载的该科会试各中式者的籍地信息,并结合正统元年确定的南、北、中卷区进行分区归类和统计,就可以得出该科会试南、北、中卷区的取士额数和占比数据。下表所示信息就呈现了该科南、北、中卷各卷区取士名数和占比结果。



由表4所列正统四年会试南、北、中卷取士名单,可知该科会试所取100名中式举人,是按照南卷区55名、北卷区35名、中卷区10名的额数和比例录取的,也就是说,该科会试是明代首次按“南五五、北三五、中十”比例进行录取的一科会试,这既是明代会试实行南、北、中卷各按比例录取以来的第一次占比变动,同时也是会试分卷录取比例的一个进步,因其把取士数占比偏高的南卷区由60%降为55%,把取士数占比偏低的北卷区由30%提高到35%,较好地体现了通过会试分卷按比例录取实现取才地域相对平衡的目的。另外还需指出,因学术界迄今尚未发现《正统四年会试录》所载该科中式者的籍地错误,而《明代会试分区配额制考察》一文统计该科会试取士南卷区为56名、北卷区为34名,不详其何据?

五、“南、北、中卷”制在实施中的反复及其占比的波动

正统四年会试首次实行了南、北、中卷各按“五五、三五、十”比例录取的制度,但该制并非一出现就确立并稳定下来,而是经历了诸多科次的分卷占比波动甚至短暂的罢行、改制,30下表所示统计数据就反映了其在实施层面的具体波动状况。





由上表统计和上文注释可知,会试南、北、中卷各按“五五、三五、十”的比例录取,仅执行了正统四年会试一科;正统七年、十年、十三年三科会试就又大致恢复到南、北、中卷各按“六、三、一”比例录取;景泰二年会试罢行分卷录取制,景泰五年会试又复行“南六、北三、中一”的分卷录取制;但天顺元年、四年、七年三科会试,南卷取士占比受到明显压抑,分别为50.33%、52%和53.6%,比此前下降了6.4~9.67个百分点;自成化二年会试起,执行的虽是“南五五、北三五、中十”的录取比例,但成化二十三年会试分卷占比又发生明显变动,其他绝大部分科次的南、北、中卷占比也都保持了0.14~2.5个百分点的波动;自嘉靖二十九年会试以后,“南五五、北三五、中十”的录取比例才获得严格、稳定执行。31

造成上述“罢行”“改制”和占比波动的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一是各地区激烈争夺会试录取名额,以景泰二年和成化二十三年两科会试最为典型,前者造成了会试分卷制的短暂罢行,后者则实行了“南、北各减二名以益于中”32的分卷制。二是统治者对适宜的各卷占比也在进行不断的摸索,遂引起诸种会试分卷占比制的彼此交替以及在执行层面诸多科次的会试分卷占比低于或高于规定占比。当然,上述两个因素不是截然分开的,而是往往混在一起发挥作用,只是不同的会试科次各自发挥作用的程度不同而已。另外,对个别会试中式者,如对现籍地不属于北卷区但本人却在京师进学的翰林院秀才、太医院医生和京卫武学生等考生,究竟是归属北卷区,还是归属其现籍地所在的卷区?又如,对以“举人教官”身份中会试者,是依据其任职地还是现籍地确认其分卷属地,33可能在一段时间内也未明确固定下来,这些因素也会造成各卷区录取人数及其占比统计的轻微波动。

结 语

明代会试分卷制无论在制度发展还是在具体实施上,都经历了“南北卷”和“南北中卷”两大阶段,而绝非“南北卷”只有制度设计而未得到实施就进入“南北中卷”阶段。在后一阶段,又至少经历了“南六十、北三十、中十”和“南五五、北三五、中十”以及“南五三、北三三、中十四”三种分卷占比的变化。弘治以后,“南五五、北三五、中十”的分卷占比制虽大致稳定下来,但在执行层面仍屡有波动,嘉靖二十九年(1550)以后才得到持续严格的执行。明代会试分卷制历经漫长波折后方得稳定和切实执行,既反映了该制实施的艰难,又反映了明廷在以考试成绩为取士决定因素基础上对科举欠发达地区士子予以适度照顾的长期摸索和坚持,对实现会试各卷区取士的相对平衡、提升边远落后地区对朝廷的凝聚力和促进这些地区文化教育的发展、巩固大一统,都具有重要促进作用,故其对推动明代科举走向完备和鼎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明代会试分卷制确立、变迁与实施的考实,也说明对相关史料的考订、溯源和辨误在史学求真中的极端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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