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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绍祥:要重视古代社会奴隶制研究

来源:中国历史研究院 2023-12-30 07:03 发表于北京

作者:晏绍祥,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原载:《历史评论》2023年第6期

西方学者没有把奴隶社会作为一个与特定生产力水平、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相联系的独特社会形态,而是将其作为人类历史上强迫劳动的一种极端形式,因而将从古代到当今的奴隶制等量齐观。忽视了奴隶制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基本性质和不同角色,等于取消了奴隶社会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特定历史阶段的地位。

奴隶制是人类历史特别是世界上古史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自20世纪50年代世界史学科在中国确立以来,几乎所有的世界上古史教科书,都把奴隶制作为一个重要问题加以论述,与奴隶制相关的问题也成为学术界讨论的热点。由奴隶制的普遍性出发,奴隶社会(也称奴隶占有制社会)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一种必然经历的社会经济形态或生产方式。不仅如此,奴隶制作为一种剥削方式,并非仅限于上古时期,在中古乃至近现代世界上也曾广泛存在。

奴隶制研究被忽视

然而,进入21世纪,奴隶制问题似乎逐渐从中国世界古代史学者的研究中退隐。笔者在评述2019年中国世界古代史研究状况时曾指出,在古希腊史研究中,奴隶制问题被忽视了。从近几年的情况看,被忽视的不仅仅是古希腊奴隶制。在2019—2022年发表的近1000篇各类世界古代史论文中,少有论及古代世界奴隶制者。除马克垚先生在关于罗马与汉代战争战略的比较中,强调了奴隶制对罗马战争特点的影响外,几乎无其他人触及奴隶制问题,当然也几乎没有讨论社会性质或社会形态的论文;与之密切相关的奴隶制是否普遍的问题,也不再是人们必须面对和回答的。经过20世纪五六十年代和八九十年代的两次讨论,有关奴隶制的基本问题,如奴隶地位多样性、古代社会结构复杂性,学界似乎已达成某种共识。那些没有解决的问题,如奴隶的定义、奴隶人数与社会性质的关系、奴隶制与政治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的相互影响,受限于新材料的稀少,相关研究很难推进。在这个领域,人们似乎提不出多少有意义的新问题,也难以作出有价值的探讨,给出有启发性的观点。

与中国学界的沉默相比,西方学者近20年来对奴隶制始终保持兴趣,所出版的成果数量和质量都有所提高。他们关注的领域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古代西亚、希腊和罗马世界,而且涉及中古时期的东欧和西欧、印度、阿拉伯世界,甚至还有西方殖民者到达之前美洲的奴隶制。近代美国南部、加勒比海地区和巴西的奴隶制尤其受到重视,绝大部分著述也都与这些地区有关。最近出版的《剑桥世界奴隶制史》洋洋洒洒4大卷近3000页,上起上古时期的西亚,下迄2016年,涉及地区非常广泛:第1卷大体覆盖上古时期,核心是希腊罗马世界。第2卷覆盖5—15世纪,包括中古时期的地中海世界、阿拉伯帝国、中国、印度和朝鲜,以及殖民者到达前的美洲。第3卷覆盖15—18世纪,分为两个部分,前一部分论述奥斯曼帝国、伊斯兰世界、非洲和东欧等地奴隶制,后一部分论述跨大西洋奴隶贸易和南北美洲的奴隶制。第4卷可谓19世纪以来奴隶制的世界史,对废奴运动有较多阐述。该卷第24章引入性别理论,凸显妇女在强迫劳动中遭遇的压迫,指出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日本大规模奴役朝鲜和被占领地区妇女为慰安妇的行为是一种“性别奴隶制”,慰安所则是“强奸中心”。

西方学者之所以重视奴隶制历史,源自奴隶制的普遍性和人们认识不足,正如该书主编所言:“过去,大多数社会曾拥有奴隶,几乎所有民族在他们过去的某个时候曾既是奴隶又是奴隶主。”“奴隶制曾是人类最具普遍性的一种制度,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区,从最早的历史直到——人们或许可以争辩说——今日。”然而,这个问题长期被忽视,导致奴隶制的“持久性和普遍性并未得到广泛承认,而且在得到承认的地方,普通公众和学者们一样,对奴隶制的理解都非常欠缺”。

应当说,该书的认识大体符合历史实际。奴隶制作为一种剥削形式,尽管非常残酷,却未伴随人类文明的进步而消失。奴隶制曾普遍存在于从南亚到希腊罗马的几乎所有古代社会中,即使到了封建社会,奴隶制也没有完全消失。中古早期西欧奴隶数量甚至一度较罗马帝国后期有所增加;在阿拉伯帝国,著名的巴士拉黑奴大起义,说明那里仍存在一定数量的奴隶;南亚、非洲和美洲文明中也有奴隶制存在。近代早期,因为罪恶的三角贸易,大量非洲人被贩运到美洲,使奴隶成为那里的主要劳动力,以至于部分学者认为,南北战争前的美国南部、近代早期的巴西和加勒比海地区,才是真正的奴隶社会。19世纪中后期以来,虽然奴隶制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被明令禁止,但各种隐蔽的奴隶制,还有奴隶制留下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负面遗产,至今仍困扰着许多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对如此普遍且长期存在于人类历史上的制度和现象,我们必须给予充分重视。

奴隶制在古代是普遍的现象

对马克思主义史学来说,奴隶制另有一层特殊意义。人类社会发展经历过不同阶段,每个阶段都有与之相应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这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划分社会形态或生产方式时,对原始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普遍性,在马克思主义学界基本没有争议。但奴隶社会是否为人类文明必经阶段,却存在很多争论。

一些学者认为,希腊罗马社会奴隶数量众多,是典型的奴隶社会,但其他古代文明如西亚、埃及、中国和印度,主要劳动者一直是独立的小生产者,奴隶制不够发达,数量有限的奴隶大多分布在家庭中,从事家务劳动而非农业或手工业生产,因而这些社会是否可以称为奴隶社会,还有争议。还有一些学者认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历史实际中,奴隶社会都不具有普遍性。但也有学者坚信,奴隶制是上古文明社会的共性,奴隶制是人类第一种阶级对抗形式,从原始社会自然解体而来的早期文明必然经历奴隶社会,奴隶主和奴隶的矛盾是奴隶社会的主要矛盾。他们努力证明,奴隶制普遍存在于《汉谟拉比法典》时代到《查士丁尼法典》时代。虽然奴隶数量在某些古代社会中并不一直占人口多数,奴隶甚至不是主要社会生产者,但在生产关系中,奴隶制起主导作用。奴隶社会是所有文明民族必经的社会形态。

早在1848年,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指出:“在过去的各个历史时代,我们几乎到处都可以看到社会完全划分为各个不同的等级,看到社会地位分成多种多样的层次。在古罗马,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在中世纪,有封建主、臣仆、行会师傅、帮工、农奴,而且几乎在每一个阶级内部又有一些特殊的阶层。”这里的古罗马明显属于人类文明第一个时期,那时的社会矛盾也主要存在于“自由民和奴隶、贵族和平民”之间。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宣布了他长期研究的结果:“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马克思非常明确地表达了社会根据物质生产方式先后更替的序列。而这里“古希腊罗马的”社会形态,学者们公认是奴隶社会。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明确谈道:“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在使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使财富增加并且使生产领域扩大的同时,在既定的总的历史条件下,必然地带来了奴隶制。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中,也就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在恩格斯看来,奴隶制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农业和畜牧业的分工——相伴而生,最初的两个阶级就是奴隶主和奴隶。

在《反杜林论》中,恩格斯还专门说明奴隶制的产生及其作用,抨击杜林从道义上批判奴隶制的无力和不合理。首先,奴隶制的产生,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战俘不再被杀掉,而被当作奴隶加以奴役,以创造更多的价值。恩格斯说:“在古代世界、特别是希腊世界的历史前提之下,进步到以阶级对立为基础的社会,这只能通过奴隶制的形式来完成。甚至对奴隶来说,这也是一种进步;成为大批奴隶来源的战俘以前都被杀掉,在更早的时候甚至被吃掉,现在至少能保全生命了。”

其次,奴隶制一旦被采用,很快就成为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奴隶制很快就在一切已经发展得超过古代公社的民族中成了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因为“当人的劳动的生产率还非常低,除了必要生活资料只能提供很少的剩余的时候,生产力的提高、交往的扩大、国家和法的发展、艺术和科学的创立,都只有通过更大的分工才有可能,这种分工的基础是从事单纯体力劳动的群众同管理劳动、经营商业和掌管国事以及后来从事艺术和科学的少数特权分子之间的大分工。这种分工的最简单的完全自发的形式,正是奴隶制”。

最后,奴隶制是此后历史发展的前提,不仅对希腊罗马世界如此,从逻辑上说,对后来的中世纪乃至近现代也有重要影响。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说:“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更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从而使古代世界的繁荣,使希腊文化成为可能。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我们永远不应该忘记,我们的全部经济、政治和智力的发展,是以奴隶制既成为必要、又得到公认这种状况为前提的。”

因此,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最初的阶级是奴隶和奴隶主,最初的奴役形式是奴隶制。奴隶制生产方式与早期文明时代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具有普遍性。

奴隶制研究需要深化

自马克思、恩格斯研究奴隶社会以来,国家和文明起源研究已发生巨大变化,尤其是对奴隶制问题的研究,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当格罗特写《希腊史》、蒙森写《罗马公法》、布佐尔特写《希腊国家研究》时,奴隶制还未进入他们的视野。得益于马克思主义影响,20世纪中期以来,奴隶制以及社会形态研究取得了重要进展。多数学者承认,奴隶制是希腊文明中的基本因素,奴隶与奴隶主的矛盾是古代希腊罗马社会的基本矛盾。在许多具体问题上,如奴隶的来源、奴隶的法律和社会地位、奴隶对物质和精神文化的贡献、奴隶的反抗与心理等,学界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

但在西方学者中,即使那些承认古希腊罗马社会是奴隶社会的人,也没有把奴隶社会作为一个与特定生产力水平、生产方式、生产关系相联系的独特社会形态,而是把奴隶制作为人类历史上强迫劳动的一种极端形式,因而将从古至今的奴隶制等量齐观。这是因为,在马克思主义者那里,奴隶社会与奴隶制是两个不同概念:奴隶社会是原始社会之后人类文明第一阶段,生产力水平较低,整个社会发展都基于占支配地位的奴隶制经济生产方式;而奴隶制则被看作一种剥削方式,曾长期存在于人类历史中,作为其他社会形态(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补充剥削形式。西方学者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忽视了奴隶制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的基本性质和不同角色,等于取消了奴隶社会作为人类文明发展特定历史阶段的地位。

不过,中外学者的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问题,需要我们加强对奴隶制和奴隶社会的研究。从大的方面说,奴隶制在人类历史上不同时期到底普遍到什么程度?在多种不同的依附劳动中,奴隶最典型的形态是什么样的?达到多大比例才可以说奴隶是具有决定性意义的生产力量?在确定一个社会是奴隶社会时,到底是奴隶的数量重要,还是奴隶制作为一种质的规定更加重要?如果关注质的规定,那如何确定奴隶制从本质上规定了相关社会的性质?奴隶制的存在,对特定社会生产和生活乃至意识形态,到底产生了哪些影响?这些影响又通过什么途径作用于整个社会?如果奴隶的存在——如布拉德利在研究罗马奴隶制中已经证明的——从根本上影响了罗马人的心态,因而从《十二表法》时代到《查士丁尼法典》时代的罗马社会都是奴隶社会,那么在其他古代文明中,人们的心态是否也是如此?

这些问题异常复杂,非一两句可以说清,不过,古代雅典社会的例证或许可以说明一些问题。例如,在阿里斯托芬的喜剧《公民大会妇女》中,当剧中一位女性担心因罢工而无人为她们耕种土地时,主人公毫不犹豫地回应道,根本不用担心,奴隶会为她们劳动。虽然材料出自喜剧作家,但主人公不假思索的反应,正说明雅典奴隶制的普遍以及奴隶制对人们心态的影响。不过,雅典不等于整个希腊世界,其他希腊城邦是否如此,答案则没有那么肯定。位于希腊中部的弗奇斯地区大约到公元前4世纪中期,奴隶制才比较流行,在古典时代的绝大部分时间里,居民们习惯于自己劳作。

那我们是否应当如胡钟达先生那样,把雅典与古代希腊其他城邦区分开来?奴隶在不同社会中处境是怎样的?不同处境与他们的反抗行动之间是什么关系?在奴隶制较为发达的雅典,似乎从未爆发过大规模的奴隶起义,雅典人也很少担心奴隶会起义。如果伪色诺芬的《雅典政制》表述属实,则雅典奴隶处境似乎不比一般自由民差。与雅典相反,据狄奥多鲁斯记载,第一次西西里奴隶起义的发生,源自奴隶主对奴隶的非人对待。这样看,似乎有压迫就有反抗,压迫越深,反抗越激烈。但第二次西西里奴隶起义的发生,就不能完全用奴隶处境恶劣解释了,它的直接原因是罗马得知盟国众多自由人因债务被卖为奴隶,因而下令各行省甄别释放部分自由人。西西里总督涅尔瓦只做了部分工作,然后拒绝继续甄别并释放被卖为奴隶的自由人,因而引起不满和暴动。斯巴达克起义的原因,则在于角斗奴隶在学校中拥有相对自由。与此相反,西班牙矿山中奴隶的处境被公认为最恶劣,却几乎没有发生过大规模的武装反抗。这样来看,奴隶受压迫的程度和奴隶的反抗之间,似乎不一定存在必然联系。

要正确理解奴隶的行为,需要我们深入当时具体的历史环境中从事细致的个案研究,把一般性结论建立在坚实的个案研究基础上。随着研究资料的丰富,我们可以将过去对奴隶制概念化、脸谱化的认识,提升到更加具体的层面,把奴隶的法律和社会地位具体呈现出来,进而在此基础上对奴隶的处境作出准确概括。如马克垚先生所说,勾勒出典型的奴隶,应是奴隶制研究的基本路径。

此外,我们也应关注奴隶的思想和精神状况。例如,除完成主人规定的劳动任务外,奴隶是否有自己的精神生活?罗马奴隶的证据表明,奴隶阶层众多,有些奴隶明显有较高的自由度,并且对思想、文化发展有所贡献,那其他地区的奴隶是否也如此?

所有这些问题,不但影响着我们对古代社会结构和性质的判断,而且对我们更深入地认识古代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历史,都具有重要意义,值得我们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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