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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方基:秦汉户籍制度具有“一齐天下”之功

来源:中国历史研究院 2023-11-02 07:01 发表于北京

作者:吴方基,作者单位:嘉应学院政法学院

来源:《历史评论》2023年第5期

作为以“家”为本位的管理体系,秦汉户籍制度建立起小“家”与国家的直接联系,推动了秦汉“大一统”国家治理格局的确立与纵深发展,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自秦始皇统一六国至东汉王朝结束,秦汉400余年的“大一统”国家体制奠定了其后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格局。在秦汉王朝的国家治理中,户籍制度对于推进国家统一进程、维护“大一统”国家形态长期稳定、加强国家对基层社会的管理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推动“一齐天下”

秦汉在立国之初,均通过户籍制度推进国家统一进程。秦统一前,一般通过“归义”的方式将他国人纳入秦国户籍,这是判断他国人成为秦人的重要依据。如果民众未通过“归义”入秦户籍,即使所属诸侯国领土“降为秦”,在法律上仍不被承认为秦人。

秦“初并天下”,将新统一地区(出土简牍中称为“新地”)的民众称为“新黔首”。然而零散的“归义”方式显然难以适用于秦统一后大规模将“新黔首”纳入其版图的情形。因此,秦朝需要一种新的方式解决“新黔首”入籍问题,这便是通过颁布相关法律规定“新黔首来书名数”,即“新黔首”重新登记户籍。秦朝借此将“新黔首”统一纳入国家户籍体系,从而在法律上将“新黔首”编户入秦。为了整合“新地”,秦朝针对不同性质的“新黔首”实行差序化户籍政策:普通“新地”六国遗民可编制户籍为“新黔首户”,为第一层次;根据处罚不同,“从人”可分为“从户”和不具有编制户籍者,分别为第二、第三层次。这样既将普通“新地”六国遗民纳入国家户籍体系,奠定“新地”社会整合的基础,又立足各地实际情况,区分普通编户入秦者、可编户而需集中监督者和必须打击者,从而避免“一刀切”的弊端。由此,秦朝在户籍制度层面实现了国家统一,进一步巩固了疆域统一。

汉高帝五年(前202年),天下初定,即颁布诏书令“不书名数”之民“各归其县,复故爵田宅”,实际上是在全国范围内将未登记户籍者返乡入籍。据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记载,汉初颁布的“自占书名数令”中有“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锢,勿令以爵、赏免,舍匿者与同罪”的规定。此令同样强调,所有无户籍者,都必须自行到官府核对并登记户籍,并且规定了登记户籍的时限与处罚措施。《奏谳书》所见“自占书名数令”可能是前述汉高帝五年颁布诏书的内容或补充规定。汉初颁布“自占书名数令”与秦朝令“新黔首”重新登记户籍的做法十分相似,都是通过户籍制度进一步完成“一齐天下”。

实现“编户齐民”

秦汉通过推行户籍制度,有效消解了各地民众的故国身份,使之成为国家统一管辖下的“编户齐民”。

战国时期,诸国并立,各国之民可称“秦人”、“荆人”等。秦统一前,他国人成为秦人,在户籍上依然显示其故国身份。例如,里耶古城北护城壕中出土的20余枚“户籍简”,户主前均冠以“荆”,说明其是“荆(楚)”的遗民。然而,秦统一后随着户籍制度的推进,“新地”六国遗民通过“新黔首来书名数”成为“新黔首户”,已然不见“故六国”的标记。在已公布的里耶秦简户籍资料中,尤以秦代迁陵县“一邑二里”户口记录为典型:“今见一邑二里:大夫七户,大夫寡二户,大夫子三户,不更五户,□□四户,上造十二户,公士二户,从廿六户。”这些应是秦统一后的“新黔首户”,均未见“故六国”标记,说明通过户籍制度,秦朝成功实现“故六国”遗民身份向国家编民身份的转化。

秦汉户籍制度还与授田制相结合,成为维护国家长期稳定的重要基础。秦及汉初以户籍为依据“名田宅”,不同身份等级的“编户”,名有田宅的数量“各以差次”。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明确规定:“未受田宅者,乡部以其为户先后次次编之,久为右。”国家授予民众田宅是以编制户籍的先后为主要依据,而立户是合法占有田宅的首要条件。此外,还规定“诸不为户,有田宅,附令人名,及为人名田宅者,皆令以卒戍边二岁,没入田宅县官”,可见没有登记户籍而占有田宅是违法的。而“所分田宅,不为户,得有之,至八月书户”则说明,没有立户者按照遗嘱分割有田宅,可以先行占有,然至每年八月“案比”之日,必须立户并把所分田宅登记在户籍之上。以上情况表明,当时的户籍制度与田宅管理制度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户籍制度与“名田宅”制度相配合,为秦汉时期的“小农社会”打下基础,并确保赋役和兵员来源,维护秦汉“大一统”国家形态的稳定。

连接“家”与国

秦汉户籍制度成为“家”与国连接的纽带,加强了国家对基层社会的管理。

一般而言,秦汉朝廷对地方的管理主要依赖纵向治理体系。在行政区划上,国家将地方进行条块切割,划分为郡,郡下设县;在官僚制度上,郡县设置各级别的官吏进行管理。这种纵向的治理体系需要面对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划分问题,可能引发央地矛盾:中央过度集权可能导致地方治理能力弱化;地方权力过大又容易使中央难以节制,产生分离倾向。秦汉时期,朝廷通过户籍制度加强了对基层社会的管理,通过对“户”的直接掌控,国家权力可以跳过多层级职官体系,直接渗透到以“户”为单位的基层社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纵向治理体系的缺陷。

实行户籍制度还使秦汉朝廷能够较为直接地掌握基层的家庭情况。《管子·度地》记载:“令曰:常以秋岁末之时,阅其民,案家人比地,定什伍口数,别男女大小。”张荣强认为,此令将秋季作为岁末,反映的是秦始皇统一后以十月为岁首,到汉武帝改定太初历这一时期的情况。“定什伍口数”就是实行什伍编制的户籍制度。国家依靠户籍制度介入基层社会,不仅为赋役的征发奠定了基础,还有利于加强中央权威。

秦统一后,作为户口编制最基本单位的“伍”,在基层社会治理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秦“为户籍相伍”,“伍长”是户口编制单位“伍”的“长官”。秦“既并天下”,数量庞大的“新黔首”被统一纳入国家户籍体系,秦律规定,前来登记户籍的“新黔首”委付其“里典”、“伍长”管理。在这一过程中,“里典”、“伍长”实际上承担了基层社会的户籍管理工作。汉代大体沿袭秦制,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这是西汉初期的法律规定。《续汉书·百官志》记载,“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反映了东汉时期的情况。综上可见,秦汉时期一贯实行的户籍制度,有力地保障了基层社会的治安。秦律规定,如基层社会出现“黔首不田作,市贩出入不时”、“或不勉田作、缮室屋”等情形,“伍”需要将这些“恶俗”告到官府进行惩治。此外,“伍”还维护了基层社会的伦理道德秩序。家庭内如出现殴打或辱骂祖父母、“主母”、夫之父母、父之后母、兄、姊等情况,“伍”同样需要报告官府。

中国古代户籍制度发源于西周时期,在秦汉逐渐成熟。作为以“家”为本位的管理体系,秦汉户籍制度建立起小“家”与国家的直接联系,推动了秦汉“大一统”国家治理格局的确立与纵深发展,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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