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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国玺:秦及汉初田租征收和计量问题新探

来源:中国历史研究院 2023-08-04 20:56 发表于北京

作者:代国玺,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原载:《历史研究》2023年第3期

摘 要:秦及汉初,官府征收田租称为“租禾稼、顷刍稿”。所谓“禾稼”,应指禾穗而非全禾或禾的子实。由于征收的谷物形态比较原始,秦及汉初根据谷物形态与种类,制定不同计量标准,创制出“四大一小”谷物计量体系,以简便田租征收工作。这一时期田租类型属于典型的分成租,官府确定田租数量,是以地块为单位,测定不同地块的“禾程”即禾穗单位产量面积,再按照“禾程”专用原则,计算出不同地块的纳租数量与所有地块的纳租总额,最后再分解到户。秦及汉初的田租制度呈现一系列不同于后世的特点,是中国田税发展史上一个独特阶段。

关键词:秦汉 田租制度 度量衡 岳麓秦简 张家山汉简

长期以来,由于史料缺乏,对于战国秦汉田租的征收方式与过程,莫得其详。最近20余年来,有赖于龙岗秦简、张家山汉简、里耶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北京大学藏秦简等新资料不断公布,学界对秦及汉初田租征收问题的研究逐步深入,取得重要进展。如关于田租种类,有学者认为应分为禾稼、刍稿与经济作物三种形态。关于禾稼征收,有学者认为禾稼租额的确定需要经过两个步骤,先根据收获面积(“舆田”),按固定比例确定“税田”即用来纳税的面积,再经过测算禾稼产量高低、干湿程度等“取程”环节,确定“税田”的单位产量面积,由此最终确定农户的禾稼租额。关于刍稿征收,有学者认为以农户实有耕地为征收对象,睡虎地秦简《田律》所谓“顷入刍三石、稿二石”实际上是税额的计算标准。上述研究深化了对秦及汉初田租制度的认识。

新出简牍资料关于秦及汉初田租制度的记载,内容相当丰富,其中尚有不少问题需深入探讨。岳麓书院藏秦简《田律》载“租禾稼、顷刍稿,尽一岁不觱(毕)入”云云,可知“禾稼”为秦田租的重要种类,但具体是粮食作物的何种形态,如何计量,征收标准如何确定?这些关涉秦及汉初田租制度基本内容的重要问题,相关探讨还很不充分。本文拟重点讨论这些问题,进而探究秦及汉初田租制度的历史特点。

一、关于“禾稼”的异说种种

秦律对田租征收、缴纳过程有具体专门的规定,岳麓书院藏秦简《田律》曰:

租禾稼、顷刍稿,尽一岁不觱(毕)入及诸貣它县官者,书到其县官,盈卅日弗入及有逋不入者,赀其人及官啬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逋其入而死、亡有罪毋(无)后不可得者,有(又)令官啬夫、吏代偿。(106—108)

可见,征收田租称为“租禾稼、顷刍稿”,缴纳田租为“入(禾稼、刍稿)”。秦律对田租缴纳后如何储藏也有具体规定,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曰:

入禾稼、刍稿,辄为廥籍,上内史。·刍稿各万石一积,咸阳二万一积,其出入、增积及效如禾。(28)

入仓储藏的田租,形态为“禾稼”、“刍”、“稿”。里耶秦简8—1246:

廿九年正月甲辰,迁陵丞昌讯■

书。■(正)

·鞫图片悍上禾稼租志误少五(谷)■(背)

里耶秦简8—776:

卅年四月尽九月,仓曹当计禾稼出入券。

已计及县相付受廷。 苐甲。

以上两则材料,一是秦洞庭郡迁陵县追查田租征收短缺问题的公文,一是迁陵县仓曹统计出入物品的记录,秦律关于“租禾稼”、“入禾稼”的相关规定,为基层官府实际执行。可见,农户向基层官府缴纳的谷物税,形态为“禾稼”;官府入仓储存者,也为“禾稼”。

田租征纳、仓廪出入之时所言“禾稼”,又省称“禾”或“稼”。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14曰:“租禾。税田廿四步,六步一斗,租四斗,今误券五斗一升,欲耎■■(步数),几可(何)步一斗?”“租禾”即“租禾稼”。睡虎地秦简《仓律》曰:“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入禾”即“入禾稼”。显然,秦自商鞅变法后推行“租禾稼”制度,是以秦简公七年(前408)“初租禾”为基础的,征纳的谷物形态可谓一脉相承。又据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简10—11“部佐行田,度稼得租”《龙岗秦简》简147“坐其所匿税臧(赃),与灋(法),没入其匿田之稼”,可见,“租禾稼”、“入禾稼”也省称“租稼”、“入稼”。那么,秦征收出纳的“禾稼”、“禾”、“稼”,具体指粮食作物的哪种形态?学界目前有三种看法。

第一种看法认为“禾”是庄稼的茎秆。魏德胜在解释睡虎地秦简《仓律》“驾传马,一食禾”之“禾”时持此说,主要根据为许慎《说文解字》与段玉裁注。《说文解字·禾部》释“稼”曰:“禾之秀实为稼,茎节为禾。”段玉裁注曰:“全体为禾,浑言之也……茎节为禾,别于穗而言,析言之也。下文之秸秆也。”不过,“禾”在先秦秦汉时含义颇为广泛,段玉裁已指出有“全体为禾”与“茎节为禾”之别。再者,“租禾”若为征收秸秆,与“顷刍稿”就没有差别,秦缺少谷物税这一最重要的田税种类,显然不合理,故“租禾稼”之“禾稼”不应指粮食作物的茎秆。

第二种看法认为“禾”指庄稼的子实,即谷子、稻谷等带壳的谷粒。先秦秦汉一般称其为“粟”,后来俗称原粮。睡虎地秦简《仓律》曰:“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稟。”黄展岳结合《仓律》所载有关“禾”的其他条文,认为“禾”都应作“未脱粒的谷粒(原粮)解”。陈伟在解释睡虎地秦简《仓律》“驾传马,一食禾”之“禾”时,认同“禾”为原粮之说。邹大海在解释睡虎地秦简《仓律》“(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大半斗”、“稻禾一石为粟廿斗”时,结合简牍中“禾”以石、斗等容量单位计量的记载,也认为“禾”是“不带茎叶的谷子”。

“禾”为子实的观点,实际上是指“禾”与“粟”无别。但从简牍材料看,田租征纳、仓廪出入之时所言“禾”与“粟”有明显区别。睡虎地秦简《仓律》与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程禾”条载“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泰(大)半斗”、“稻禾一石为粟廿斗”规定了“禾”与“粟”折合转换的程式,显然不能将两者视为一物。同时,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5曰:“取禾程,三步一斗,今得粟四升半升,问几可(何)步一斗?”明确言“禾一斗”仅得“粟四升半升”,“禾”与“粟”灼然有别。由此可见,“禾”与“粟”是粮食作物的两种形态,“禾”或“禾稼”并非谷子、稻谷等原粮。

第三种看法认为,“禾”指带秸秆的谷物,即包括谷穗与秸秆的全禾。这是目前较为主流的看法,相关论证主要围绕睡虎地秦简《仓律》与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程禾”条展开。张世超据《说文解字》段玉裁注所言“嘉谷之连稿者曰禾,实曰粟”,主张“‘稻禾’当指带梗之稻,‘禾黍’当指带梗之谷类”,并认为“从秦简来看,官仓所藏,主要为带梗之谷类,简文所云之‘禾’即割下之全禾”。王贵元、彭浩、朱德贵、臧知非、马彪等也持类似观点。近来彭浩又有补充论证,认为“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大半斗”,指“带秸秆的黍粟重一石折合体积是:黍粟十六斗大半斗体积+秸秆体积”,“稻禾一石为粟廿斗”指“稻禾重一石折合体积应是稻粟二十斗体积+秸秆体积”。结合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103“黍粟廿三斗六升重一石”、简104“稻粟廿七斗六升重一石”、简108“稿卅一尺一石”等记载,他推算重一石(120斤)的禾黍约为11.82立方尺,重一石的稻禾约为11.8立方尺,而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175恰好有“禾石居十二尺”的记载,体积颇为相近,由此可说明“禾”是“粟”与“稿”并包的全禾。

“禾”为全禾的观点,也存在明显问题。其一,从前引岳麓书院藏秦简《田律》与睡虎地秦简《仓律》来看,秦的田税主要有“租禾稼”与“顷刍稿”两大类,田税缴纳后分类储存,“禾稼”、“刍”与“稿”要入不同的仓。“禾稼”为全禾说如果成立,不但意味着秦重复征收“稿”税,而且仓储分类轻重失宜——能做到“刍”与“稿”分别入仓,却将粮食与秸秆混杂存储。其二,秦及汉初经常用石、斗等容积单位计量“禾稼”,如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125曰:

一牛一羊一犊共食(以)禾一石,问牛羊犊各出几可(何)?曰:牛五斗有(又)七■■羊出二斗有(又)七分斗之六,犊出一斗有(又)七分斗

邹大海认为:“答案中带有‘七分斗之三’这样的小数量,如果是带茎叶的禾,那显然不好用容器来量取。”全禾包括谷穗与秸秆,两者轻重不一、形态有别,同用一器来计量确实不合理,也难操作。

至于彭浩的补充论证,看似有理,但推算出的“禾黍”体积(11.82立方尺)与“禾石十二尺”之间毕竟还有差距。更为关键的是,如果据其观点,“禾石十二尺”、“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大半斗”、“稻禾一石为粟廿斗”之“禾”均为全禾、“石”均为重量单位,就会出现草谷比严重不合实际的问题。所谓草谷比,指秸秆重量与谷粒重量之比。“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大半斗”之“禾”若为全禾、“石”若为重量单位,结合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103“黍粟廿三斗六升重一石”,则“十六斗大半斗”的粟重量为0.7石,由此得出秸秆重0.3石,草谷比约为0.43。而今人对谷子的草谷比有详细的实验统计,得出的平均值为1.4,上下浮动值为0.44。也就是说谷子的草谷比最低为0.96,最高为1.84。“禾”为全禾说得出的草谷比值,不及实测所得最低比值的一半。再看“稻禾”之“禾”为全禾说所得草谷比值,“稻禾一石为粟廿斗”,结合《数》简104“稻粟廿七斗六升重一石”,“廿斗”稻粟重量约为0.72石,则秸秆约重0.28石,稻的草谷比约为0.39。而今人测定的稻草产量与稻谷产量平均比值为0.9—1,全禾说得出的草谷比值与实际的草谷比值相差甚远,足以说明“禾”并非全禾,仅为全禾的一部分。

那么,秦及汉初征纳的“禾稼”,是全禾的哪部分?《尚书·禹贡》曰:“百里赋纳总,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所言“总”、“铚”、“秸”、“粟”与“米”五种,涵括了谷物地租的所有形态。“租禾稼”为租全禾的观点,类似于“纳总”说;“禾”为茎秆的观点,类似于“纳秸”说;“禾”为子实的观点,类似于“纳粟”说。以上诸说既然均不能成立,而“纳米”说又可直接排除,从逻辑上讲,“租禾稼”只余一种可能,就是“纳铚”。据《孔传》“铚,刈,谓禾穗”之说,“租禾稼”即是“租禾穗”。

二、秦及汉初征纳禾穗

先秦秦汉之时,“稼”与“禾”均可指禾、黍、稷、稻等庄稼的穗。《说文解字·禾部》曰:“稼,禾之秀实曰稼。”段玉裁注曰:“既言秀又言实者,《论语》说也。谓禾穗之成曰稼也。”“稼”有谷穗的意思是很明确的,“禾”的意思则颇为广泛,既可以是谷子的专称或谷物的通称,又可以指“嘉谷之连稿者”即“全体为禾”,还可以指禾秆。以上含义古人已有详说,但“禾”也有穗的意思,关于这点前人措意不多。《广雅·释草》曰,“粢、黍、稻,其穗谓之禾”,明确记载稷、黍、稻等谷物的穗称为“禾”。《广雅》成书于曹魏明帝之时,保存了周秦两汉的大量古义,所载必有根据。《孔传》释《禹贡》之“百里赋纳总”曰:“禾稿曰总。”宋人张九成进一步解释说,“总者何物也?安国曰‘禾、稿曰总’,禾则谷穗,稿则禾秸也”,同样释“禾”为“穗”。《孔传》虽非西汉孔安国所作,但成书不晚于魏晋之间。《广雅》与《孔传》的训释表明,“禾”有“穗”的含义,秦的“租禾稼”应为“租禾穗”,在训诂上是可以成立的。所谓“租禾稼、顷刍稿”,意味着秦及汉初征纳田税,禾穗与秸秆分别征收,既纳“铚”,又纳“秸”。

秦及汉初征纳禾穗的做法,与先秦至汉初禾、黍、稷、稻等庄稼的收获、储藏方式密切相关。原始农业时期,人们收获禾、黍、稻等庄稼,一般沿袭采集时代做法,直接用手摘取或用石刀割取其穗。同时,储藏谷物往往是整穗储存,食用时再脱粒。如甘肃东乡林家遗址马家窑文化类型遗存,出土有不少数量的稷穗,“从现存堆积物中,还可清楚地看到用稷的细枝将穗头捆成小把,整齐地堆放在一起。可见当时收割稷的方法,是将带细枝的穗头割下来,捆成小把晒干后集中储藏于窖穴中,食用时再取出进行脱粒”。结合考古资料与文献记载来看,这种收获与储藏方式,延续时间很长。从夏商时期到汉代,收获并储存禾穗一直是比较常见的做法。

目前发掘的夏商时期遗址中,所见收割工具主要为石刀、石镰和蚌刀、蚌镰。石刀、蚌刀即后世铚的前身,也称为石铚、蚌铚,收获时专门用来割取禾穗。殷墟甲骨宾组卜辞以及三期、四期和五期卜辞里,常见形作■、■的字。陈梦家、陈邦怀、裘锡圭等均释为“■”字,指“用手或铚收摘谷物的穗”;裘锡圭还进一步认为,“摘穗的方法在当时大概也是用得相当普遍的”。甲骨卜辞中还有■、■、■等形的字,孙海波、裘锡圭、彭邦炯等均释为“■”字。彭邦炯认为此字构形“一旁的‘禾’,当指收取过穗头的黍、稷、麦等类作物剩下的秸秆形……另一边的‘■’旁……应该是镈类农具的侧视形……‘■’是以农具镈铲收已割取穗头的秸秆”。他还认为:“生产手段比较落后的农业民族,一般也是在农作物成熟之时先用镰、铚一类的小农具收割穗头……待抢收毕穗后,再另外砍取其秆作他用。”

从考古资料来看,夏商时期储藏谷物一般是直接储存其穗。1957年,考古工作者在云南剑川海门口发掘了一个青铜时代早期的文化遗址,“有四个地方发现了谷物,都是带芒的稻穗、麦穗、稗穗及小粟壳”,表明当时谷物收割后,主要是以整穗的形式储存,而不是脱粒后再入仓。2019—2020年,考古工作者在河南淮阳时庄遗址发现29座集中分布的仓储遗迹,遗址年代为距今4000年到3700年,发掘者认为,“这是我国目前发现的年代最早的粮仓城”。研究者对相关区域土壤浮选得到的植物遗存进行分析,推断粮仓存储的是粟、黍类作物,而且是整穗入仓。

西周的主要收获工具石刀、蚌刀,在考古发掘中发现很多,如1955—1957年在长安张家坡和客省庄出土石刀134件、蚌刀191件,表明在谷物收获方式上,西周延续了夏商传统。此外,西周还使用专门收割禾穗的青铜铚。《诗经·周颂·臣工》曰:“命我众人,庤乃钱镈,奄观铚艾。”《说文解字》曰:“铚,获禾短镰也。从金至声。”《小尔雅·广物》曰:“禾穗谓之颖,截颖谓之铚。”又《诗经·周颂·良耜》曰:“获之挃挃,积之栗栗。”《释名·释用器》曰:“铚,获黍铁也。铚铚,断黍穗声也。”两诗均说明,西周收获谷物采用的仍是割取禾穗的方式,而非连秆带穗一并收割。同时,“奄观铚艾”之“艾”,亦作“刈”,指用镰刀割草。从“奄观铚艾”来看,西周收获庄稼,大概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收获禾穗,第二步再收获禾秸”,与甲骨文“■”与“■”所反映的庄稼收获步骤一致。又据《诗经·周颂·丰年》“丰年多黍多稌,亦有高廪,万亿及秭”,《毛传》云,“廪,所以藏齍盛之穗也”,廪藏的也是穗。可见西周时,整穗入仓是谷物储藏的重要方式。

春秋战国时期,从铁铚的广泛使用可以推知,割取禾穗的收获方式仍然比较普遍。《管子·轻重乙》曰:“一农之事,必有一耜、一铫、一镰、一耨、一椎、一铚,然后成为农。”铚成为农民必备的农具。龚世扬根据已发表的考古报告与相关资料,称“目前共发现穿孔金属铚96件,时代从西周一直延续到汉代”。龚文统计年代属于西周的只有1件,属于春秋战国的有63件,数量最多且分布广泛,云南、辽宁、内蒙古、浙江、安徽、江苏、上海等地均有出土。限于资料零散,统计其实并不全面。如河北新乐何家庄遗址的战国晚期遗存,发现有铁犁铧、铁锸、铁刀、铁镰、铁铚等农具,龚文并未计入。考古发现的铚,实际数量较龚文统计为多,分布地点更加广泛。不过,龚文认为,“从农具发展史的角度看,铚流行的年代是短暂的,主要集中在春秋战国时期”,这个结论基本成立。铚的流行反映出割取禾穗是春秋战国时期谷物收获的重要方式。

直到汉代,仍有不少地方延续这种收获方式。成都扬子山汉墓出土的“弋射收获”画像砖,生动描绘了水稻收获的场景,罗二虎对画像砖作了详细分析:

除去画面最左侧的一人之外,其余的五人都站在水稻田内……在这五人中,左侧的三人手握铚正在摘取稻穗;右侧的二人也是站在水田中,应该是在使用芟刀(或称“钹镰”或“艾”),芟去已摘掉稻穗的禾秆。最左侧的一人……正担着摘下的稻穗,手提食具。该画面构成了一幅完整的水田间收获图。

这种收获方法,与商代的先“■”后“■”、西周的先“铚”后“刈”并无二致。同时,商周储藏禾穗的传统,汉代也有沿袭。湖北江陵凤凰山167号汉墓出土1件陶仓,有4束完整稻穗“卷放陶仓内。出土时色泽鲜黄,穗、颖、茎、叶外形保存完好。穗形整齐,芒和刚毛清晰可见。颗粒饱满,谷粒中的淀粉已经炭化。保存如此完好的成束稻穗,是西汉考古工作中的新发现”。这件陶仓,随葬遣册明确记载为“囷一枚”。广西昭平东汉墓出土有2件陶囷,“仓眼作长方形,仓眼右边有一站立的陶俑。俑之左手扶仓眼下方的栏板,右手向仓内掏米。仓眼前地台有两堆谷穗,两只小鸡拍翅前来捕食,旁有一只小鹅也赶来争食”。仓眼前地台上的谷穗,说明陶俑向仓内掏的应该不是米而是穗。以上两则考古资料反映出直到汉代,存储禾穗依旧是谷物储藏的方式之一。

需要补充的是,凤凰山167号汉墓发现的陶囷和稻穗,对我们理解秦及汉初的田税征纳有重要意义。167号墓与凤凰山10号墓、168号墓的墓葬形制和随葬品的器形、组合基本相同,年代都在文景时期。凤凰山10号墓出土有木牍,详细记载了平里与稿上里的户刍和田刍稿征收情况:“平里户刍廿七石,田刍四石三斗七升,凡卅一石三斗七升……田稿二石二斗四升半,刍为稿十二石,凡十四石二斗八升半。”“田刍”与“田稿”就是秦《田律》所说的“顷刍稿”。汉初田税大体承袭秦制,“禾稼”与“刍稿”分别征收,主要差别在于征收标准与折钱标准有所调整。凤凰山167号墓陶囷内储藏的稻穗与10号墓木牍所载的“田刍”、“田稿”,合在一起来看,就是“入禾稼”与“顷刍稿”。

尽管上引文献记载和考古材料并不系统,反映的地域也比较分散,但还是可以看出,从新石器时代晚期到西汉前期,收获时先割取禾穗再收割禾秆、储藏时以整穗入仓的做法,一直是古人收获庄稼与储藏谷物的重要方式。秦及汉初“租禾稼、顷刍稿”制度正以此为背景。由于收割与储藏的谷物为禾穗,故有“租禾稼”;由于禾穗与禾秆分别收获,故有“顷刍稿”。还可推知的是,秦简公七年“初租禾”,“租”的就是禾穗。可以说,自秦简公将田税缴纳方式由力役变为实物以后,秦征收谷物税的实物形态一直是以禾穗为主,这种做法后来被汉继承。

三、禾稼的计量

租税征收与粮食管理离不开计量,秦及汉初如何计量禾稼(即禾穗)?据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5“取禾程,三步一斗,今得粟四升半升,问几可(何)步一斗”,则秦确定禾穗租额时,一般还会核验禾穗产出的子实即原粮粟是否达到标准。那么,禾穗与粟之间的法定换算比例具体为何?从睡虎地秦简和里耶秦简来看,秦发放廪食,谷物形态有禾、粟、米之别,禾穗与成品粮米又是如何换算的?这些问题既是秦及汉初计量制度的核心问题,也是田租制度的基本内容。

为保证租税征收与粮食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早在战国时期,秦就创制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计量制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曰:

(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为■(粝)米一石;■(粝)米一石为凿(糳)米九斗;九(斗)为毁(毇)米八斗。稻禾一石……为粟廿斗,舂为米十斗;十斗,粲毁(毇)米六斗大半斗。麦十斗,为■三斗。叔(菽)、荅、麻十五斗为一石。·稟毁(毇)粺者,以十斗为石。

又据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曰:

程禾 程曰: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泰(大)半斗,舂之为粝米一石。粝米一石为糳米九斗,糳米(九)斗为毁(毇)米八斗。程曰:稻禾一石为粟廿斗,舂之为米十斗,为毁(毇)粲米六斗泰(大)半斗。麦十斗(为)■三斗。程曰:麦、菽、荅、麻十五斗一石。稟毁(毇)糳者,以十斗为一石。

两条材料记载的计量体系完全相同,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反映的是秦统一前的秦国旧制,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程禾”条,标明为“程”“程”有“法式”之意,故此条反映的是汉初官府使用的计量制度。可知这套计量体,系本为秦国制度,随着秦统一六国,遂变为全国制度,后来又被西汉承袭。

上引秦国律令与汉初章程,既规定了禾穗与成品粮(粝米或稻米)的计量办法,也规定了原粮粟与加工程度不等的成品粮的换算比例,还规定了不同种类的原粮与成品粮的折合标准。关于各类原粮与成品粮的折合比例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计量体系,笔者结合前人研究已作过探讨,但对于禾穗与原粮粟之间的折合,学界目前仍未有准确认识。学者普遍认为“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大半斗”与“稻禾一石为粟廿斗”之“石”为重量单位,即120斤禾黍,打出16斗大半斗的粟,舂得10斗的粝米;120斤重的稻禾,打出20斗的稻粟,舂出10斗的稻米。按照这种观点,禾穗一般是通过称重方式计量。然而,从目前所见简牍材料来看,相较于重量,用容量来计量禾穗的情形更为常见。

秦征收田租之时,测算单位产量面积的过程,称之为“取程”或“取禾程”。“取程”所得单位产量面积,典型表述为“几步一斗”。所谓“几步一斗”,是指收获一斗禾穗所需禾田面积(步为平方步)。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4曰:“取程,禾田五步一斗,今乾之为九升,问几可(何)步一斗?”简14曰:“租禾。税田廿四步,六步一斗,租四斗,今误券五斗一升,欲耎■■(步数),几可(何)步一斗?”简5曰:“取禾程,三步一斗,今得粟四升半升,问几可(何)步一斗?”这三条材料尤其是最后一条充分表明,秦向农户征收禾穗,通常是用容量而非重量来计算。秦储藏禾穗的计量方式也是容量,里耶秦简9—700+9—1888载:

图片年八月丙戌朔甲寅,仓守妃敢言之:迺八月庚子言:疏书卅一年真见禾稼牍北(背)上。·今■益出不定,更疏书牍北(背)上,谒除庚子书。敢(言之)。(正)

■■卅一年真见:

■禾稼千六百五十六石八斗少图片。

甲寅■下七刻,感以来。/尚■。感手。(背)

迁陵县仓管理者向县廷报告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县仓现存禾穗数量,曰“禾稼千六百五十六石八斗少□”,计量禾稼用的正是石、斗等容量单位。

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程禾”条,既然标明“程禾”,结合秦“取禾程”与谷物收发时广泛使用容量单位计量禾穗的事实,可推断睡虎地秦简《仓律》与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程禾”条所谓“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大半斗”与“稻禾一石为粟廿斗”之“石”,应为容量单位。岳麓书院藏秦简《数》中的两则算题,有力支持了这一判断。其一,《数》简5—6曰:

取禾程,三步一斗,今得粟四升半升,问几可(何)步一斗?得曰:十一步九分步一而一斗。为之述(术)曰:直(置)所得四升半升者,曰半者倍为九,有(又)三■之为廿七,以为法。亦直(置)所取三步者,十而五之为三百,即除廿七步而得一步。

这个算题是说某禾田收获禾穗1斗所需面积为步,但此1斗禾穗只能打出粟0.45斗,禾穗质量太差,不能作为征税标准(“禾程”),故需调整步数,以达到官方规定的1斗禾穗的出粟值,并将其作为最终征税标准。3步得粟0.45斗,“十一步九分步一”得粟一又三分之二斗。即是说,按照秦官方规定,“一斗禾”应打出“一斗大半斗粟”。其二,《数》简9—10曰:

秏程。以生■(实)为法,如法而成一。今有禾,此一石舂之为米七斗,当益禾几可(何)?其得曰:益禾四斗有(又)七分斗之二。为之述(术)曰:取一石者,十之,而以七为法。它秏程如此。

这个算题解决的是禾穗因品质差而低于官方出米标准的问题。从答案来看,因为禾穗质量差,需要在已有“一石”基础上再增加“四斗又七分斗之二”的禾穗,才能达到官方规定“禾一石”的出米斗数。算题中的禾穗1石舂出米7斗,“四斗又七分斗之二”的禾穗可舂出米3斗,已有禾穗与增加禾穗所舂出的米合起来为1石,即是说,按照秦官方规定,“禾一石”应舂得“米一石”。两则算题合而观之,恰好就是睡虎地秦简《仓律》与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程禾”条所谓“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大半斗,舂之为粝米一石”。

上引两则算题可以说明两点:其一,“禾黍一石为粟十六斗大半斗,舂之为粝米一石”与“稻禾一石为粟廿斗,舂之为米十斗”中的“石”,均为容量单位。秦及汉初收发禾稼、原粮粟与成品粮米,通常都用容量来计量,所用单位为石、斗及升,皆采用十进制。其二,秦及汉初在计量禾稼(禾穗)与成品粮米时,使用的是容积大小不同的两种量器。禾穗打出原粮,原粮舂出成品粮,其间肯定有损耗,体积必然减少。但据秦及汉初官方规定,“禾一石”打出“粟十六斗大半斗”,最终又舂得“粝米一石”。很显然,“禾一石”的容积与“米一石”的容积是不同的。量禾所用量器(可称之为禾量)的计量标准,不同于量米所用量器(可称之为米量),前者石、斗的容积,无疑要大于后者。

米量是秦汉的通用量器或标准量器,1石容积为“一尺六寸五分寸之一”约合今20.215升。同时,秦汉官府为简便租税征收与廪食发放工作,减少粮食收,发过程中的换算问题,根据各类原粮、原粮与成品粮之间的法定折合比例,创制了三个计量标准有别于通用量器的专用大量。三个专用大量分别用来量禾黍类原粮、稻谷与麦、菽、荅、麻等,可称之为粟量、稻量与麦量。粟量1石容积为“二尺七寸”,为米量1石的1.67倍;稻量1石容积为“三尺二寸五分寸二”为米量1石的2倍;麦量1石容积为“二尺四寸十分寸之三”为米量1石的1.5倍。创制这“三大一小”的粮食计量体系后,用粟量量取1石谷子、黍子,用稻量量取1石稻谷,用麦量量取1石麦、菽、荅、麻,与用标准量器量取1石粝米或稻米,四者是等值的。如此就省去纷繁复杂的粮食换算环节,减轻了基层官吏负担,提高了行政效率。而禾量的设置,显然是基于同一理由。它应该属于专用大量,只能用来量取禾穗。用禾量量取1石禾穗,与上述三个专用大量分别量取1石原粮、用米量量取1石粝米或稻米,可以等值互换。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175—176曰:

(仓广)二丈五尺,问袤几可(何)容禾万石?曰:袤卌丈。术曰:以广乘高法,即曰,禾石居十二尺,万石,十二万尺为■(实),■(实)如法得袤一尺,其以求高及广皆如此。

简文“禾石居十二尺”,即“禾一石居十二尺”。彭浩认为此处的“石”为重量单位,涉及的是重量与体积之间的换算。但前已详论,秦储藏禾穗,通常是用容量来计量,这条简文计算的恰好是禾穗储藏问题。睡虎地秦简《仓律》曰:“入禾仓,万石一积而比黎之为户。”之所以将“容禾万石”作为仓的容量,正与秦仓储制度有关。再者,《数》简177—178曰:“仓广五丈,袤七丈,童高二丈,今粟在中,盈与童平,粟一石居二尺七寸,问仓积尺及容粟各几可(何)?”此算题与简175—176所列算题性质类似,其“粟一石居二尺七寸”的“石”,很明确是容量单位。由此可见,“禾石居十二尺”指用禾量量取的1石禾穗体积为12立方尺。

禾量1石为12立方尺,则禾量的计量标准远高于米量,其石、斗的容积为米量石、斗容积的7.41倍。而禾量1石、粟量1石、稻量1石与米量1石,四者可以等值互换,也就意味着秦及汉初官府规定的折合标准为:12立方尺谷穗,打出2.7立方尺谷子,舂得1.62立方尺粝米;12立方尺稻穗,打出3.24立方尺稻谷,舂得1.62立方尺稻米。

综括来看,秦及汉初官府为简便田租征收与廪食发放,不仅规定了禾穗、原粮与成品粮之间的折合比例,而且以折合比例为基础,针对禾穗及不同种类的原粮、成品粮,制定了不同标准的五种量器,即禾量、粟量、稻量、麦量和米量。其中,米量为标准量器或通用量器,而禾量、粟量、稻量、麦量均为专用大量,是由标准量器衍生而来的,五种量器总体构成一个有机且完整的谷物计量体系。基层官吏在田租征收与廪食发放时,只需要用专用大量量取禾穗或不同种类的原粮,用标准量器量取粝米或稻米,所得数值与单位相同,即可等值互换,不必再考虑换算问题。这一谷物计量体系的价值在于,减省了田租征收与廪食发放过程中本应有的大量运算过程,提高了行政效率。

不过,这一谷物计量体系也存在缺陷。它以官府规定的谷物折合比例为基础,而官府规定的谷物折合比例虽然来自实际测算,但因为是固定值,必然不能完全合乎实际。据农业常识,不同产地、不同品种的谷穗,打出的谷子、舂出的米是有差异的,并不存在固定比例。秦及汉初官府规定的折合比例,应该只是常见值或平均值。如果实际值相比规定值浮动不大,不致影响田租征收和廪食发放的公平性,这种折合制度与计量制度确实能发挥其优势;但如果实际值相比规定值差异很大,这种折合制度与计量制度就适得其反。前引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5—6与《数》简9—10处理的就是此类问题。《数》简5—6所言禾质量特别差,用禾量量取的1斗禾穗只产出用标准量器量取的粟0.45斗,不及官府规定值的1/3;《数》简9—10所言禾品质也较差,用禾量量取的1石禾穗只产出米7斗,距官府规定值还差3斗,故需要重新计算两种禾穗产出粟或米的比例。可见,制定这一谷物计量体系,尽管简便了谷物征收与发放工作,但也带来了新问题。

关于“四大一小”谷物计量体系,还需要补充以下两点。

其一,这一体系并非秦及汉初量制的全部内容。秦及汉初的量制比较复杂,“四大一小”五种量器,除通用量器外,其他四种主要用于田租征收、谷物储藏与廪食发放等场合,而秦及汉初为简便刍稿税征收与管理,还创制了计量标准有别于这五者的其他几种量器。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73曰:“刍一石十六钱,稿一石六钱,今刍稿各一升,为钱几可(何)?”这与前引江陵凤凰山10号墓征收刍稿木牍一样,刍与稿均是用容量单位来计量的。由于整根的牧草或秸秆不好用量器来量,故实际量取的应该是已经铡碎的刍稿。又《数》简108载:“刍新(薪)积廿八尺一石。稿卅一尺一石。茅卅六尺一石。”可知量取碎刍用的是专用大量(可称为刍量),其1石容积为“廿八尺”;量取碎稿用的也是专用大量(可称为稿量),其1石容积为“卅一尺”。此外还有量取茅的专用大量(可称为茅量)。这三种量主要用于刍稿征收与发放,自成一个系统,似可称为刍稿计量体系,与谷物计量体系共同构成秦及汉初的量制系统。

其二,这一体系使用范围有限,只是官府使用的一套计量制度而已,对民间自发的粮食交换并没有影响。前已指出,禾穗与原粮之间、原粮与原粮之间、原粮与成品粮之间,实际上并没有固定转换比例,但秦及汉初官府出于简便租税征收与廪食发放的目的,强制规定谷物折合比例,并在此基础上创制四个专用大量。百姓对于官府规定的折合标准,普遍接受的主要是粟米之比,至于其他折合比例,并未在民间粮食贸易中产生实际影响。如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205曰:“米一斗五钱,叔(菽)五斗一钱,今欲以一钱买二物,各得几可(何)?”按照秦官府规定,米1斗应与菽1.5斗等值,而此算题中米的价格是菽的25倍,说明在粮食市场中米与菽的贸易,遵循的是市场供求原则,并未受到官府规定谷物折合比例制约。又张家山汉简《算数书》“米出钱”条曰:“米斗一钱三分钱二,黍斗一钱半钱,今以十六钱买米、黍凡十斗,问各几何,用钱亦各几何。”按照秦及汉初官府规定,米一斗应与黍一又三分之二斗等值,而此算题中米的价格仅为黍的0.9倍,同样说明官府规定的谷物折合比例,在粮食市场并不起作用。既然民间粮食贸易不受官府规定谷物折合比例影响,人们在日常经济交往中也就无须使用四个专用大量。

可以看出,秦及汉初谷物计量制度是为田租征收与储藏而专门创制的一套系统,是当时田租制度的重要内容。

四、秦及汉初田租制度的历史特点

探明秦及汉初田租的谷物形态及其计量办法,有助于深入理解田租的确定过程。

秦及汉初确定农户租额,要经过两个步骤。先是计算“税田”面积即用于纳税的禾田面积(可简称为纳税面积),再是“取禾程”以确定“一斗步数”即单位产量面积。而确定“一斗步数”一般需要经过两个环节。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2曰:“取禾程述(术),以所已乾为法,以生者乘田步为■(实),■(实)如法一步。”这是确定“一斗步数”的公式。具体算例如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4:“取程,禾田五步一斗,今乾之为九升,问几可(何)步一斗?曰:五步九分步五而一斗。”张家山汉简《算数书》“取程”条:“取程,十步一斗,今干之八升,问几何步一斗。问得田(曰):十二步半一斗。”由此可知,确定“一斗步数”的第一个环节是禾穗完全成熟时,在某块禾田上收割1斗禾量的禾穗,丈量所需步数(即面积),得出原始的“一斗步数”。由于收割的禾穗含有一定水分,不经过晒干处理,不能直接打谷子或稻谷,故这个原始的“一斗步数”不宜作为标准的单位产量面积。因此就有第二个环节:将收割的一斗禾穗晒干,用晒干后的禾穗容积(正常情况下小于1斗)来校正原始的“一斗步数”,经过重新计算,确定最终的“一斗步数”。这两个环节是确定单位产量面积的必备环节。

不过,受田租形态所限,即使经过校正,也难确保官府如数征收到等量的原粮,尤其是当禾穗秕多实少、质量很差之时,官府名义上与实际的田租收入差别更大。为保证田租收入,秦及汉初在确定“一斗步数”时,除前面两个必备环节,还有一补充环节,即根据禾穗的实际产粮率,再次校正第二环节所得“一斗步数”,重新计算后得出最终使用的“一斗步数”即“禾程”。前引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5—6反映的就是这种情形。这一补充环节,可能是在“取程”过程中,观察到禾穗的秕粒和空壳明显较多,所以才使用的。只要禾穗看上去没有明显质量问题,确定“禾程”大约只需经过两个必备环节。

秦及汉初确定农户租额,虽有计算“税田”与“禾程”两个步骤,但因“税田”仅为纳税面积的一种法定名称,其与可收获面积成固定计算比例,故决定农户租额的因素,实际上是禾稼的可收获面积大小与“禾程”高低。由于可收获面积易于丈量,“取程”却具有偶然性,是以田官及乡吏如何选择禾田以获取一斗步数,确定的“一斗步数”又适用于哪些禾田,无疑是田租征收的关键所在。北京大学藏秦简《田书》为我们认识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贵材料。

北京大学藏秦简《田书》系秦代训练基层官吏租税计算能力的实用教材,所载田租计算过程,大体可以反映当时确定田租的实际流程。《田书》由竹简卷7和卷8组成,卷8分上下栏,上栏形式为“广若干步,从(纵)若干步,成田若干亩”,下栏则为田租的计算过程,包括税田步数、“一斗步数”和田租数。税田步数均为上栏所记成田亩数的1/12,“一斗步数”则从“三步一斗”到“卌步一斗”不等。从《田书》卷8的体例就可看出,“成田”亩数与“一斗步数”是田租数的两个决定性因素。据整理者公布的资料,《田书》所载“成田”亩数总计有48种,相应的“禾程”总计有22种。结合《田书》体例与内容可以推知,“一斗步数”应该是从前面“广若干步,从(纵)若干步”的禾田上测算而得,其适用范围一般限于这块禾田。

《田书》所载“成田”面积,小的仅有1—3亩,较大的有100亩左右,最大的为375亩。为小块禾田专门测算单位产量面积,可谓秦田租制度的一大特色,说明秦确定田租数量时,工作相当细致。“取程”既不是以户为单位,也不是简单采用代表性原则,将某乡某里的禾田粗略划分为几类,继而如有学者所言:“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地块,在收割后测算各自的‘程’即单位产量的面积,这几个‘程’就是一个里中不同类型土地的‘程’,以此为标准计算各户农作物的产量和田租数。”秦及汉初确定田租数量,应根据地形、地貌、土壤类型、土地肥力、光照及灌溉条件等因素,将一个乡可收获的禾田划分为大小不等的地块,计算出各个地块的面积。在此基础上,先按照固定比例计算各个地块的纳税面积(“税田”);继而测定各个地块的单位产量面积(“取禾程”),再按照“禾程”专用原则(即在某块禾田上测定的单位产量面积只能用于该块禾田),乘以相应地块的纳税面积,最终计算出各个地块的纳租数量与所有地块的纳租总额。据《龙岗秦简》载:

盗田,一町当遗三程者,■……■(126)

一町当遗二 程者,而■(127)

程田以为臧(赃),与 同灋(法)。田一町,尽■盈■希■(133)

这里的“町”指的是“面积不等、形状不一的田块”,“程”就是“取禾程”之“程”,指官府最终确定的“一斗步数”,同样表明秦测算“禾程”与计算田租均以地块为单位。由于测算“禾程”、计算田租是以地块为单位,缴纳田租却是以户为单位,所以还需要将同一块禾田的田租分解给其所属农户。岳麓书院藏秦简《数》简47反映的正是这一情形:

田五十五亩,租四石三斗而三室共叚(假)之,一室十七亩,一室十五亩,一室廿三亩,今欲分其租。述(术)曰:以田提封数■

55亩田应该是某地块经过“广”、“纵”相乘后的“成田”面积,4石3斗则为税田面积与“一斗步数”相乘后得出的田租数。因这一块禾田分属三户,故需将田租按照各自所占禾田比例分解到户。学者已指出,秦汉农户占有田地的实际形态绝非整齐划一,农田可能分散在多个地块上。是以田租落实到户,除了分解环节,无疑还有综合环节,即合计同一农户在不同地块上分解到的田租数,由此形成每户需缴纳的田租总数。每户分别如数缴纳,由此完成年度田租征收工作。

根据“取程”过程,可推知其进行时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载:“县道已貇(垦)田,上其数二千石官,以户数婴之,毋出五月望。”有学者据此认为“取程”时间是每年五月。这种观点有待商榷,《二年律令·田律》讲得很清楚,每年“五月望”之前需要统计上报的是垦田数量。农历四月底、五月初,庄稼的茎秆生长挺拔,性状已经明显,“五月望”前完全可以统计出播种面积与作物种类。但此时禾穗并未成熟,难以“取禾程”。《说文解字》曰:“禾,嘉谷也。以二月始生,八月而孰,得之中和,故谓之禾。”谷子二月播种,八月前后才能完全成熟,故“取程”一般只能在禾穗成熟的八月。秦汉年度财政收支结算需要在九月底完成,即所谓“计断九月”,可知每年八九月,负责田租征收的田部吏及乡吏工作相当忙碌。他们要在一个月多的时间里完成诸多任务:从按地块收割一斗禾穗并丈量其步数、晒干禾穗以核算“禾程”,到计算每个农户的纳租总额并向农户下发通知,再到监督并记录农户如数缴纳田租,最后向县廷上报田租征纳总体情况。

综括上述田租形态、计量办法与田租确定过程的讨论,秦及汉初的田租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征纳的谷物形态与后世有明显差异,秦及汉初为禾穗,而后世一般为原粮或成品粮。中国古代的田税缴纳形式,从性质来划分,大体有力役、实物与货币三种。缴纳谷物,又可细分为禾穗、原粮(谷子、稻谷、麦等)与成品粮(小米、稻米等)三种形态。东晋南朝以缴纳稻米为主,唐代以粟为主、以米为辅,即所谓“每丁岁入租粟二石……若岭南诸州则税米”,如果所种为麦,则按照官府规定的粟麦比例纳麦(麦粒而非麦穗)。宋代以米、麦为主,明清也以“米麦为本色”。故征纳禾穗,是我国田税史上比较初始的谷物征收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实物田税早期阶段的重要标志。

大约在西汉中后期,官府征收田租不再采用“入禾稼”的形式,而是改为收粟,由此进入田税征收的新阶段。《九章算术·衰分》载有关于“收粟”的例题:

今有田一亩,收粟六升太半升。今有田一顷二十六亩一百五十九步,问:收粟几何?答曰:八斛四斗四升一十二分升之五。术曰:以亩二百四十步为法,以六升太半升乘今有田积步为实,实如法得粟数。

一亩收粟仅有“六升太半升”,可知此为官府征收田租的算题。关于《九章算术》成书年代,郭书春、邹大海等认为应早于新莽,且很有可能是由宣帝时任大司农中丞的耿寿昌最终增补编订而成,意味着西汉后期征收田租,所收谷物为原粮粟。又据《汉书·贡禹传》载西汉元帝时贡禹上书:“农夫父子暴露中野……已奉谷租,又出稿税,乡部私求,不可胜供。”江苏连云港尹湾汉墓所出成帝时东海郡《集簿》载:“一岁诸谷入五十万六千六百卅七石二斗二升少□升,出卌一万二千五百八十一石四斗□□升。”两条史料所言“谷”,应指粟、麦等原粮。故不晚于宣元之时,汉代官府征收田租,谷物形态已非禾穗。

其二,田租类型属于典型的分成租。秦及汉初确定田租数量,纳税面积与可收获面积成固定比例,且征税所用单位产量面积是每年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测定的,故这一固定比例具有实质性意义,分成租的特点相当鲜明。采用分成租的优势是税负相对透明、公平,但缺点是征收过程比较烦琐、征税成本比较高;定额租制恰好相反,虽然有损于税负的公平性,而且可能增加农民隐性税负,但因不必逐年测定税率,可以大大简化征收过程,降低官府征税成本。大约自西汉中后期以后,中国古代官府征收田赋普遍采用定额租制。

不少学者根据《盐铁论·未通》所载“田虽三十,而以顷亩出税,乐岁粒米狼戾而寡取之,凶年饥馑而必求足”,认为汉武帝时已是定额租制。因记载简略,近来颇有不同意见。但西汉晚期,官府并未使用逐年测定单位产量面积的办法,是很明确的。山东青岛土山屯汉墓出土的《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曰:

凡貇(垦)田万一千七百九十九顷卅七亩半。

其七千一百九十一顷六十亩,租六万一千九百五十三石八斗二升,菑害。

定当收田四千六百七顷七十亩,租三万六千七百廿三石七升。

百四顷五十亩,租七百卅一石五升,园田。

7191顷60亩因受灾而为“菑害”田,官府不收田租,却能计算出田租数来。按照秦及汉初的“取程”办法,必须等到禾穗成熟,方可确定“禾程”,计算田租。“菑害”田可以计算出田租数,只能说明税率是提前制定的,汉初的田租确定办法已被废弃。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出土有16枚残简,抄录了一些制定于西汉而为建武年间所沿用的律令,其中一枚曰:

乡吏常以五月度田,七月举畜害,匿田三亩以上坐。

此处的“畜害”,或解释为“牲畜对农作物等造成的危害”或解释为“家畜饲养有无疫病”,均非正解。结合前引《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可知,“畜害”实为“菑害”。这条律令与《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表明,西汉后期,官府在每年五月度田即确定播种面积时,就已初步计算出田租数额,到了七月再根据庄稼受灾情况,调整纳租数额。纳税面积可以调整,但单位产量面积无疑为提前确定,属于“校数岁之中以为常”。这种田租制度不同于汉初,已具有定额租的特点。

汉代中后期田租征收方式不同于汉初,还有一个旁证,就是田部系统的裁撤。秦及汉初,田部是基层负责田籍编订与田租征收的重要机构,分成租制下繁剧的田租征收事务,主要由田部吏来承担,乡吏负责协助配合。但武帝以后,“田部、田啬夫、田典等在文献和简牍中彻底消失,而乡啬夫、乡佐、里典等却屡见不爽”。田部系统的裁撤,表明田租征收事务已大大简化,无须为此专门设置机构,也意味着汉代中后期实行的并非分成租制,而应该是定额租制。

其三,征收田租时所使用的计量制度独具特色。秦及汉初为保证田租征收高效完成,专门创制“四大一小”谷物计量体系。这一体系的显著特点是根据谷物的不同形态与种类,来制定不同的计量标准。田租征收离不开计量,后世为方便田租征收,也制定有标准不一的计量体系,但基本属于两种类型。一种是因粮食数额有大有小,如使用一个标准,数额大者数值就会很大,不利于运算和记录,故使用大小不一的计量标准以避免这个问题。唐代量制大抵属于这一类型,唐《仓库令》曰:“诸量函,所在官造。大者五斛,中者三斛,小者一斛。皆以铁为缘,勘平印署,然后给用。”另一种是因官府加征耗米,农户缴纳的租税就有规定数额与实际数额的差别,为便于统一,故在通用量具之外,专门制作用于田税征收的量具,按照加耗比例增大其计量标准。长沙走马楼吴简所见“稟斛”与“吴平斛”,宋代的“文思院斛斗”与各地的加斛、加斗,清代的部颁标准仓斛与“京仓洪斛”、“通仓洪斛”,均属于这一类型。至于根据谷物的不同形态与种类来制定计量标准的情形,魏晋以后再未见到。

总体来说,秦及汉初的田租制度呈现一系列不同于后世的特点,构成中国田税史上独特的历史阶段。它实际上深受周代谷物征收方式的影响,周代公社农民享有份地的同时,需要无偿为国家和贵族耕种“公田”,是典型的劳役地租制度。“公田”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公社农民缴纳谷物的特殊土地,秦及汉初的“税田”,正是参照“公田”而设置的税收概念。《诗经·豳风·七月》载:“九月筑场圃,十月纳禾稼。”“公田”所入为“禾稼”,秦及汉初征收的谷物形态,也是“禾稼”。《孟子·滕文公上》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秦及汉初的分成租比例,正是以“什一”为基准。可见,在谷物征收上,秦制与周制表现出显著的历史延续性。周秦土地赋税制度的历史,虽然以变革为主调,但并非判然两途,而是变革之中也有继承。

(原文中以图片方式呈现的部分异体字没有展示出来,以■替代,如需要,请查看原文,网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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