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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树国:刘晏盐政改革注重官、商、民的平衡

来源:中国历史研究院 2023-08-19 07:02 发表于北京

作者:吴树国,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

来源:《历史评论》2023年第2期

刘晏盐政改革采取官商合作模式,推行民产、官收、商运商销的间接专卖制。突出特征是将盐的具体运销转给商人承担,官府仅收购盐户所产盐,短距离运到监场后直接转卖给商人。这不仅能降低榷盐成本,还能通过盐商迅速获得专卖收益。

盐作为“食者之将”,一直是人类生活的必需品。中国古代统治者很早就意识到食盐的重要性,并逐渐形成由国家统一管理食盐生产和销售的专卖模式。在中国古代食盐专卖制度发展过程中,唐代刘晏的盐政改革扮演了承前启后的关键角色。

平衡各方之利

为了防止富商大贾和豪强之家染指“盐铁之利”,从管仲“官山海”到汉武帝“盐铁官营”,中国古代社会前期的盐专卖均采取完全官营形式。不过由于官营盐专卖有与民争利之嫌,且实施过程中弊端很多,所以允许盐自由贸易和征收盐税也是历朝盐政制度中的常见形式,唐前期即是如此。

安史之乱后,财臣第五琦开始重拾盐专卖之法。第五琦采取直接专卖制,即民产、官收、官运官销的食盐产销体制。该制度旨在由官府控制整个食盐产销过程,进而“独善其利”。然而若将官盐销往全国各地,就需在各地建立官卖机构,但这在当时藩镇割据情况下很难实现。同时盐专卖在形式上还是低价买盐、高价销出,赚取价格差,其成本包括买盐、运输和储存费用以及专卖机构人员开销,专卖链越长,成本就越高。由于受地域限制、成本过高等因素影响,盐专卖在增加唐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上的贡献十分有限。

第五琦盐政革新为刘晏盐政改革奠定了基础。刘晏盐政改革采取官商合作模式,推行民产、官收、商运商销的间接专卖制。突出特征是将盐的具体运销转给商人承担,官府仅收购盐户所产盐,短距离运到监场后直接转卖给商人。这不仅能降低榷盐成本,还能通过盐商迅速获得专卖收益。第五琦盐政革新推行时间较短,虽取得一定效果,但一年收益不过40万缗。刘晏盐政改革后,开始时一年收益为60万缗,至大历末,年收益已达600万缗,以至唐王朝“宫闱服御、军饷、百官禄俸皆仰给焉”。

从制度层面看,刘晏盐政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将盐专卖的具体经营权让渡给盐商,发挥商人的积极性。第五琦曾设立官营食盐专卖店,并安排官吏专门负责销售食盐,但受藩镇割据影响,食盐专卖店设置受到了限制,而且官吏充当商贩角色,实际销盐成效往往不佳。刘晏盐政改革把官府从商人角色中解放出来,通过宏观上控制盐户和榷盐价,既保持了官府在食盐营销中的主导作用,又促使商人在利益驱动下将食盐销往更广阔区域。在宏观调控与微观放开之间取得平衡,实现效益最大化。与此相应的是,刘晏的盐政改革避免了直接官营之弊。食盐专卖属于商品经营,存在盈亏现象。盐吏越多、运输距离越长,成本就越高;贮存不当,盐可能会遇雨淋化;长期积压,盐甚至会变质,导致血本无归。食盐只有最终卖出,才能实现收益。刘晏盐政改革努力节约成本,同时通过卖盐给商人尽快实现专卖收益,这是成功的关键因素。

此外,刘晏盐政改革能够做到“不苛敛于民”,也是其成功的重要保证。刘晏盐政改革中,官府每年会拨出一部分利润作为盐户“盐本”,以保持每斗10文的收购价;设置常平盐,解决了盐商不愿意去的偏远地区百姓食盐问题;注意保护盐商利益,罢除州县对盐商征收的“率税”,禁止地方“堰埭邀以利者”等。正因为刘晏盐政改革平衡了国家、盐户、商人和普通民众各方面的利益,才能够稳定顺畅运行。

缓解政府财政危机

刘晏盐政改革直接缓解了唐王朝的财政危机。安史之乱后,唐王朝面临严峻的政治经济形势。战乱使人口大量逃亡,也导致租庸调等人头税收入锐减,同时朝廷对地方州县的财税权也被藩镇势力拦腰折断。因此,唐肃宗时期国家财政非常困窘,不得不削减官员俸禄,有些地方政府通过卖官甚至卖僧尼度牒以维持用度。然而战争时期军费支出庞大,以至肃宗曾派人到江淮、蜀地强征富商豪族赀财,还鼓励各地商贾主动赡军,但这些都属于临时之举,难以从根本上解决财政危机。而要满足唐中央财政需求,必须在直接税外另辟财源。刘晏继第五琦后改革盐政,正是这一特殊时期的迫切要求。刘晏盐政改革成效显著,至大历末期,一岁之赋,“盐利过半”。在刘晏主持盐政改革的十多年时间里,唐王朝基本改变了安史之乱后国家财政的凋敝状态。

盐政是中国古代治国理政的重要方面。图为古代熬制海盐的场景之一(引自《图解天工开物》,海口:南海出版公司,2007年,第177页)

刘晏盐政改革为唐中后期财政收入体系的重构奠定了基础。唐前期围绕土地及人口所形成的租庸调正税占据税收主体地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商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微乎其微,“山泽之利”与民共享,官府仅象征性征收少量税收。所以唐前期国家财政收入是以农业税和役结合的人丁税为主。随着安史之乱以后人丁税的瓦解,地税与户税上升为主体税种,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头。但地税和户税的税率差别很大,无法统一。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采取总额控制,将其变成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但总额固定以后,势必造成国家财政捉襟见肘。为了维护统治能力,中央政府必须具有财政回旋空间。刘晏的盐政改革所获得的稳定财政收入,恰恰承担了这一角色,推动了农业税和盐税并行的中央二元财政收入结构的形成。正因为有盐税收入作为基础,唐中后期两税法改革以及钱帛兼行政策才得以推行,保证了唐王朝统治的延续。

当然,刘晏盐政改革也非十全十美。在封建制度条件下,统治者为满足私欲,屡屡朝令夕改,甚至逆流而动。刘晏以后,德宗时两次提高盐价,使每斗盐涨至370文,超出百姓承受能力,导致私盐泛滥。官府通过严刑峻法整治私盐,加剧了社会矛盾,为剥夺商人利益,还出现官销动议。五代时期,盐政制度面目全非。

影响农商社会的发展

刘晏盐政改革中的商销理念被后世所继承。宋初受五代影响,官营专卖形式仍占主要地位,但宋真宗以后,钞盐法成为榷盐基本模式。即商人交纳钱物后,持钞引到产盐地购盐,然后到指定地区销售。尽管钞盐法具体内容与刘晏盐政改革存在差异,但商运商销的销售模式一脉相承。钞盐法后来也称为引盐法,一直行用到明末袁世振推行纲法为止。袁世振推行纲法的主要内容是,官府不再控制盐户与商人的直接交易,而是将盐业专卖权让渡给登记在册、交纳盐课银的盐商,进而形成专商引岸的商专卖制度。袁世振纲法不仅没有改变刘晏盐政的商销理念,反而提升了商人在盐政制度中的地位。

刘晏盐政改革影响了中国古代农商社会的发展。尽管中国古代社会始终存在商品经济的因子,但在农本政策下,商业与商人在社会中往往处于被抑制状态。唐前期商人地位低下、商税缺失,皆是明证。刘晏盐政改革中的商运商销,一定程度上使盐商获得国家商人身分,“不属州县属天子”,提高了商人的社会地位。商业经营不再被看作“末业”、“贱业”,不仅普通百姓开始从事商业活动,官吏、士人也纷纷投身商业。宋代官吏、士人大量经商凸显了这一经济形态和社会结构的嬗变。国家政策也作出相应调整,如完善商税制度、允许商人子弟参加科举等。

刘晏盐政改革对改变中国传统经济治理思想也起到一定作用。在儒家政治文化主导的中国传统社会,操利柄的财臣往往被视为“与民争利”之徒,以“言利得幸”者更常被赋予聚敛之名。但刘晏的理财功绩,尤其是盐政改革的成功,使其在后世多得到正面评价。《旧唐书》称其为“丰财忠良”,富国而不劳于民;《新唐书》也评价其“敛不及民而用度足”,是“唐中偾而振”的功臣。宋代士人赞其为“古今计臣之冠”,理财能做到官用足而民不困。刘晏的成功经验还被后世仿效。如南宋时刘一止主张,选择财臣应按照刘晏做法沿江置司,以增加国用;程迈则认为,要仿效刘晏的做法,兼财赋诸使于一身。明末清初黄宗羲推崇刘晏对盐商的有效管理,批判清代专商引岸之弊。这些均反映出刘晏盐政改革的历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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